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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3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
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公司应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保证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

    (三)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反映公司情况,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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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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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
东大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现场参观、路演、分析
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对公司
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
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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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本部、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
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相关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
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利用公开披露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
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
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举行投资者恳谈会,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
其咨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
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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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印制、报送等工作;

       (七)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
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八)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
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十)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相关监管部
门的良好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保持与其他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等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等;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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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
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媒体报
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
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
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本
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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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
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积极防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
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面
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事
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政
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突
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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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件
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
(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
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高度重
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
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
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
急领导小组应尽快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
要参股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
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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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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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