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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8-24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
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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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
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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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 7 天以
及 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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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
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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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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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