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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8-24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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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期自聘任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
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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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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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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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