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8-24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
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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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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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
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审计情况;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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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 7
天以及 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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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
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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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