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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
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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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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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
东大会、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
传真、邮箱、邮寄资料、现场参观、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
会等。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日常
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对公司
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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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本部、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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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由董秘办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不低于三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
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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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媒体
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
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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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
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本
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
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
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积极防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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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
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面
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事
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政
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突
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件
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
(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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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
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高度重
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
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
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
急领导小组应尽快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
要参股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
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