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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5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情形。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3、经了解各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
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二、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实施地点是为了
更好地将募投项目与现阶段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
运行效率,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实施地点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青有                   施高翔                     丁爱娥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