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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2-14  

                        证券代码:300880         证券简称:迦南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4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股票的上
市流通数量为 1,157,76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192,038,400 股增加至 193,196,160
股。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变更如下: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03.84 万元,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319.616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拟对董事会人数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
期限为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为准。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第 六条 公司注 册资本为 人民币
 1
        19,203.84 万元。                        19,319.616 万元。

            第二 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为

        19,203.8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首次

        认缴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第       第 二十条 公司 现有股份 总数为
 2
        一次转增股本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6 19,319.61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日,第二次转增股本完成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1 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式缴纳股金;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不得退股;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3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利益;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权人的利益;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连带责任。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4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5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6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7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外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易、对外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 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

       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 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

       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执行。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 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单纯

 8     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 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如下:

       务的除外)如下:                        ……

          ……                                 本条第二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 前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职责:
       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9                                           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露;
                                             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

       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 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

       司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

 10    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人;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的附属企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                                 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

                                             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的附属企业。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
保持不变。
   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