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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2020-11-21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盛德鑫
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董事会推荐,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
周文庆先生、宗焕琴女士、缪一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认
真审阅,我们认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
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董事会推荐,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
胡静女士、陈来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    静
                                                                  陈来鹏
                                                        202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