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 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 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与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对外投资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 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本次的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胡 静 陈来鹏 2020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