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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
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
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谭舒平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谭舒
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胡    静
                                                                    陈来鹏
                                                         2021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