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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德鑫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5  

                        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2-014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议决议。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
                                          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
                                          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权变动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个月时间限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 四 十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定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人提供的担保;                           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上通过。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事的意见及理由。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将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将
不得变更。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主持。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举代表主持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                                   (三) 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应当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此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四)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四)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   公司董事会秘书,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独立董事的股东应当
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充分了解该独立董事职业、学历、职称、详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东大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操作按公司制   开声明。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
订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累积投票制实施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
细则》进行。                             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由
    ……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操作按公司制
                                         订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进行。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                              (七)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九) ……                           捐赠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九) ……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   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                                     ……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利润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利润
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 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意。
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 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   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1年,可以续聘。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
    该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一、 备查文件
    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