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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4-15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公司财务
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
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
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
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1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

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

交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2
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

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

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

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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