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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该事项
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
金回报。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
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
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   静
                                                                    陈来鹏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