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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德鑫泰: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8  

                        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3-00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
大影响。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解释 15 号),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
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
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
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
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
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
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
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而进
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严格执行了会计准则要求和相关监管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有关会计准则
而进行的相应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