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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2020-0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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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7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 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4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6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6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7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7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6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7
     二十二、结论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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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利得包装印刷
发行人/龙利得/龙利得股
                         指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
份/公司
                            公司
龙利得有限               指 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龙利得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龙利得包装
上海龙利得               指
                              印刷(上海)有限公司
奉其奉                   指 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龙尔利                   指 上海龙尔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尔达                   指 上海龙尔达纸业有限公司,龙尔利前身
滁州浚源                 指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金浦国调                 指
                              合伙)
东证投资                 指 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安徽创投                 指 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
西藏金葵花               指 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力鼎                 指 嘉兴力鼎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浚源                 指 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飞凡协立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无锡飞凡协立             指
                            伙)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指
                            伙)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         指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投控股             指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浚源                 指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可云服饰                 指 上海可云服饰有限公司
祥尔电气                 指 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
明光市工商局             指 安徽省明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滁州市工商局             指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局             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奉贤区市监局             指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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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龙利得智能科
信会师报字[2018]第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5 年度
ZA15741 号《审计报告》
                              -2018 年 6 月》
信会师报字[2018]第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74《龙利得智能科技
ZA15774 号《纳税情况审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
核报告》                      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71 号《龙利得智能科
ZA15771 号《内部控制鉴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证报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           指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指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本次发行                 指
                              的行为
                              在中国境内发行并上市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A股                      指
                              票,每股面值一元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公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证券法》               指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2018 年 6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上市规则》             指
                              年修订)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改革意见》             指   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开发售股份规定》     指
                              暂行规定》(2014 年 3 月 21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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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                 指 并经数次修改现行有效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公司章程(草案)》         指 通过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
中国                         指 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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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180228-00003 号

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
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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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经办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如下保证:
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
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
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5.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
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7.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
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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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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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股份公司设立后
的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阅《招股
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8 年 10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已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
事宜。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股东大
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及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核准。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10055326425XA 的《营业执照》;2.查阅在滁州市工商
局调取的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
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子公司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查阅发行人
《公司章程》;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3.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4.查阅《招股说
明书》;5.查阅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阅发行人《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公司治理制度;7.查
阅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8.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
资料;9.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10.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明光市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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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
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
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1622 号《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及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25,95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8,650 万股。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高于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相关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25,95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
不超过 8,65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
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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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
条及第十三条。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919,217.88 元、43,819,040.70 元、
54,395,497.24 元、33,629,932.23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804,349,501.11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1622 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25,95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8,650 万股。发行后股
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
务为瓦楞纸箱、纸板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
两年的实际控制人为徐龙平、张云学,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
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
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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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7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
关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71 号《内部控制的
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的相关规定。

     1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时中审字(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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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号《审计报告》;2.查阅时中验字[2012]009 号《验资报告》;3.查阅信
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
报告》;4.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 2422 号《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5.查阅信会师报字
[2013]113386 号《审计报告》;6.查阅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 号《审计报告》;
7.查阅《发起人协议书》;8.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如本《法律意见》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
前身龙利得有限的设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龙利得股份的设立

     1.龙利得股份设立履行了签署发起人协议、召开创立大会等程序,并在工
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徐龙平等六位股东于 2012 年 1 月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该协议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合法、有效。

     3.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有限未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
2015 年 9 月 30 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 2422 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8,552.34 万元。

     2012 年 1 月 19 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验字[2012]009 号《验
资报告》,确认公司变更后的累积实收资本为 10,500 万元。

     4.龙利得股份全体发起人于 2012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股份创立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5.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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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龙利得股份设立时聘请的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许可证。

     2013 年 12 月,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
会师报字[2013]第 114187 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
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对 2012
年 1 月 19 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验字[2012]第 009 号《验资报告》
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2013 年 5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
师报字[2013]151393 号《审计报告》,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2012 年 1 月 19 日,时中验字[2012]00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170 万
元。经立信会计师查验,认为其中 2,180 万元的股东债权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
金出资。

     2012 年 12 月 15 日,龙利得召开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
司发起人以现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其中,张云学用现金置换
1,597.25 万元,曹春芳用现金置换 258.50 万元,王德超用现金置换 129.25 万元,
徐龙平用现金置换 129.25 万元,龙尔利用现金置换 65.75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
章程。

     2013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
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核。

     (3)根据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审字(2012)009 号《审计报
告》,龙利得有限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人民币 120,624,548.87 元,其中
股本人民币 10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5,369,901.69 元,未分配利润人
民币 254,647.18 元。2013 年 5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3]113386 号《审计报告》,经审定,龙利得有限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为人民币 82,686,857.86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91,68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1,301.02 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004,443.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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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股本差异 1,332 万元

     2012 年 11 月 10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股东龙尔利以货币 1,332 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11 月 16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
出资 1,332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②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差异 2,461.769101 万元

     201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份
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以现
金补足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合计差异 2,461.769101 万元。

     2013 年 12 月 16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
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投入的净资产补足出资
人民币 2,461.769101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4)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
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
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
报字[2015]第 2422 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龙利得有
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8,552.34 万元,该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如本部分“(3)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瑕疵”所述,公司股东龙尔利业
以货币 1,332 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公司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
芳、干石凡、张云学业以现金补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差异
2,461.769101 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股本变更为 10,500 万元存在瑕疵,审计基准日原
净资产存在差异,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净资产
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发行人已相应整改,股东出资已经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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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且立信会计师针对相关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
因此,上述瑕疵不构成龙利得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的现
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招股说明书》;
4.查阅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阅工商备案资料中的发行人及
相关关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从事
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
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
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
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
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
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
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
《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其经营
不依赖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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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本《法律意见》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明信验字[2010]060 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2]551 号《验资报告》、
明信验字[2010]144 号《验资报告》、时中验字[2012]009 号《验资报告》、时中
验字[2012]253 号《验资报告》、滁鸿会验字[2012]113 号《验资报告》、明信验
字[2012]551 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3]089 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明信验字[2014]179 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
第 114230 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488 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A15120 号《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1622 号《验
资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如本《法律
意见》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
场所、设备、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服务系统,资产
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
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3.如本《法律意见》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更换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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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财务管理
制度,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为 24107010XXXXXXXX902,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下设财务中心、
人事行政中心、市场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研发设计技术中心等
经营管理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发行人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职权,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机构独立。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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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起人协议书》;
2.查阅发行人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备案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股
东名册》;4.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5.查阅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
调查表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及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2 年 2 月龙利得有限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时,
发行人共有 6 位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股)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462.50                   42.50

  2                   龙尔利                             4,200.00                   40.00

  3                   徐龙平                              787.50                      7.50

  4                   曹春芳                              525.00                      5.00

  5                   王德超                              262.50                      2.50

  6                   干石凡                              262.50                      2.50

                 合计                                  10,500.00                   10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所及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中,自然人在当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及合伙企业均为依法成立且合
法存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
东的资格。

       (二)如本《法律意见》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公司发起人以现
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 2,180 万元,公司股东龙尔利业以货币 1,332 万
元置换原实物出资,公司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
云学业以现金补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差异 2,461.769101 万元。

       2013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
告》,对 2012 年 1 月 19 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验字[2012]第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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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验资报告》及公司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
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
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云学和徐龙平,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
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等;3.查阅发行
人历次《营业执照》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龙利得有限成立

     2010 年 4 月 1 日,龙尔达、魏如斌、徐龙平、陆品益、干石凡和王德超签
署《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成立龙利得有限。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30 万元,由全体股东分两期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缴足,首次出资额为 2,032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4 月 2 日。
其中魏如斌首期以货币出资 2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31%;陆品益首期以货币
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干石凡首期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1.5%;王德超首期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徐龙平首期
以货币出资 3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21%;龙尔达首期以实物资产出资 1,332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

     2009 年 6 月 30 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
认截至 2009 年 5 月 31 日,龙尔达名下拟对龙利得有限投资的 24 台设备的评估
价值为 1,338.73 万元,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 2009 年 5 月 31 日至 2010 年 5
月 30 日。

     2010 年 4 月 2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明信验字[2010]06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2 日止,龙利得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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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首期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32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700 万元,实物出资
1,332 万元,实收资本合计占注册资本的 61.02%。

     2010 年 4 月 2 日 , 明 光 市 工 商 局 向 龙 利 得 有 限 核 发 了 注 册 号 为
34118200001625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龙利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方式        (%)
     1            龙尔达        1,332.00              1,332.00   实物             40.00

     2            魏如斌          999.00               210.00    货币             30.00

     3            徐龙平          499.50               340.00    货币             15.00

     4            王德超          166.50                50.00    货币               5.00

     5            陆品益          166.50                50.00    货币               5.00

     6            干石凡          166.50                50.00    货币               5.00

           合计                 3,330.00              2,032.00    —             100.00


     2012 年 11 月 10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股东龙尔利(名称变更前为龙尔达)以货币资金 1,332 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
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11 月 16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
出资 1,332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2013 年 2 月,龙利得股份办理完成本次
现金置换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龙利得有限的设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2.龙利得有限历次股权变动

     (1)2010 年 8 月,增资至 5,330 万元及实际缴纳出资

     2010 年 8 月 3 日,龙利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3,330
万元增加至 5,330 万元。其中新增股东张云学认缴注册资本 1,599 万元;龙尔达
认缴出资额由 1,332 万元增加到 2,132 万元;陆品益认缴出资额由 166.5 万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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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到 266.5 万元;魏如斌认缴出资额由 999 万元变更为 666.25 万元;徐龙平认缴
出资额由 499.5 万元变更为 399.75 万元;干石凡认缴出资额由 166.5 万元变更为
133.25 万元;王德超认缴出资额由 166.5 万元变更为 133.25 万元。

      2010 年 8 月 11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0]144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8 月 9 日止,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出资合
计人民币 3,298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0 年 8 月 12 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并实际缴纳出资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方式      (%)
  1         龙尔达             2,132.00             2,132.00    实物/货币        40.00

  2         张云学             1,599.00             1,599.00      货币           30.00

  3         魏如斌               666.25              666.25       货币           12.50

  4         徐龙平               399.75              399.75       货币            7.50

  5         陆品益               266.50              266.50       货币            5.00

  6         干石凡               133.25              133.25       货币            2.50

  7         王德超               133.25              133.25       货币            2.50

         合计                  5,330.00             5,330.00       —           100.00

      (2)2010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9 月 10 日,龙利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魏如斌将其持有
龙利得有限 12.5%的股权转让给张云学,转让价格为 666.25 万元。同日,魏如斌
与张云学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0 年 9 月 25 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方式       (%)
  1          龙尔达            2,132.00              2,132.00   实物/货币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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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云学             2,265.25              2,265.25     货币           42.50

  3           徐龙平               399.75               399.75      货币            7.50

  4           陆品益               266.50               266.50      货币            5.00

  5           干石凡               133.25               133.25      货币            2.50

  6           王德超               133.25               133.25      货币            2.50

           合计                  5,330.00              5,330.00      —           100.00


        (3)2011 年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0 月 26 日,龙利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陆品益将其持
有龙利得有限 5%的股权转让给曹春芳,转让价格为 266.5 万元。2011 年 10 月
27 日,陆品益与曹春芳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交割证明》。

        2011 年 11 月 1 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方式        (%)
  1           龙尔达             2,132.00              2,132.00   实物/货币        40.00

  2           张云学             2,265.25              2,265.25     货币           42.50

  3           徐龙平               399.75               399.75      货币            7.50

  4           曹春芳               266.50               266.50      货币            5.00

  5           干石凡               133.25               133.25      货币            2.50

  6           王德超               133.25               133.25      货币            2.50

           合计                  5,330.00              5,330.00      —           100.00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发行人设立

      详见本《法律意见》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1)2012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16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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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曹春芳将其持有的公司 157.5 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 157.5 万元;王
德超将其持有的公司 105 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 105 万元;干石凡将其
持有的公司 105 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 105 万元;张云学将其持有的公
司 210 万股转让给吕萍,转让价格为 210 万元;张云学将其持有的公司 105 万股
转让给吴崇余,转让价格为 105 万元。同日,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40.00

   2         张云学                      4,147.50           4,147.50             39.50

   3         徐龙平                      1,155.00           1,155.00              11.00

   4         曹春芳                       367.50             367.50                3.50

   5             吕萍                     210.00             210.00                2.00

   6         王德超                       157.50             157.50                1.50

   7         干石凡                       157.50             157.50                1.50

   8         吴崇余                       105.00             105.00                1.00

          合计                         10,500.00          10,500.00             100.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龙利得股
份设立未满一年,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经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交易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时公司股东出具
的《说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股权转让履行过程中及
将来不存在争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股权转让款已实际支付,股权
转让协议已履行,且交易涉及到的股份数量占比不高,并未发生与本次股权转让
相关的诉讼或纠纷。

       2014 年 10 月 10 日,龙利得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承
诺,如果龙利得因发起人曹春芳、王德超、干石凡、张云学在股份公司设立未满
一年时转让发起人股份等历史问题而遭受任何处罚或其他损失,则其将无条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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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承担龙利得因此所导致的处罚及所有相关赔偿,保证龙利得股份不因此次股权
转让行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行为不构成龙利得股份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2 年 9 月,增资至 11,527.2449 万元

       2012 年 9 月 16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
公司注册资本由 10,500 万元增加至 11,527.24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张云学认
缴 140 万元,徐龙平认缴887.2449 万元。

       2012 年 9 月 27 日,滁州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滁鸿会验字[2012]113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9 月 26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27.2449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2 年 9 月 27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37.19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36.43

   3          徐龙平             2,042.2449             2,042.2449                17.72

   4          曹春芳                 367.50                 367.50                  3.19

   5              吕萍               210.00                 210.00                  1.82

   6          干石凡                 157.50                 157.50                  1.37

   7          王德超                 157.50                 157.50                  1.37

   8          吴崇余                 105.00                 105.00                  0.91

           合计                 11,527.2449            11,527.2449               100.00

       (3)2012 年 10 月,增资至 14,090 万元

       2012 年 10 月 15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1,527.2449 万元增加至 14,090 万元,由新股东滁州浚源出
资 4,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61.61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徐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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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1.786356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1451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 年 10 月 22 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时中验字[2012]253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0 月 22 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562.7551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10 月 24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
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30.43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29.81

   3            滁州浚源                2,561.61            2,561.61              18.18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14.50

   5             曹春芳                  367.50               367.50                2.61

   6                 吕萍                210.00               210.00                1.49

   7             王德超                  157.50               157.50                1.12

   8             干石凡                  157.50               157.50                1.12

   9             吴崇余                  105.00               105.00                0.74

             合计                      14,090.00           14,090.00             100.00

       (4)2013 年 2 月,股东龙尔利置换出资

       2012 年 11 月 10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股东龙尔利以货币资金 1,332 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11 月 16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
出资 1,332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2013 年 2 月 8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5)2012 年 12 月,发起人以现金置换出资

       发起人设立时,时中验字[2012]00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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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170 万元。经立
信会计师查验,认为其中 2,180 万元的股东债权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金出资。

      2012 年 12 月 15 日,龙利得召开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
司发起人以现金 2,180 万元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其中,张云学用现金
置换 1,597.25 万元,曹春芳用现金置换 258.50 万元,王德超用现金置换 129.25
万元,徐龙平用现金置换 129.25 万元,龙尔利用现金置换 65.75 万元,并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

      2013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
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核。

      (6)2013 年 2 月,增资至 15,050.60 万元

      2013 年 2 月 25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4,090 万元增加至 15,050.60 万元,同意滁州浚源出资 1,500
万元认缴 960.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3 年 3 月 5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3]089 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3 月 5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 960.6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3 年 3 月 7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28.49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27.91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23.40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13.58

  5          曹春芳                     367.50              367.50                  2.44

  6           吕萍                      210.00              210.00                  1.39

  7          干石凡                     157.50              157.50                  1.05

  8          王德超                     157.50              157.5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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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吴崇余                    105.00              105.00                  0.69

         合计                       15,050.60            15,050.60              100.00

      (7)2013 年 12 月,现金补足出资

      发起人设立时,根据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审字(2012)009 号
《审计报告》,龙利得有限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人民币 120,624,548.87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10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5,369,901.69 元,未分
配利润人民币 254,647.18 元。2013 年 5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
师报字[2013]113386 号《审计报告》,经审定,龙利得有限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为人民币 82,686,857.86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91,680,000.00 元,资本公积
人民币 11,301.02 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004,443.16 元。

      201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份
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以现
金补足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差异 2,461.769101 万
元。

      2013 年 12 月 16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复核报告》,
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投入的净资产补足出资
人民币 2,461.769101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8)2014 年 6 月,增资至 15,991.2625 万元

      2014 年 6 月 11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50.60 万元增加至 15,991.2625 万元,由新股东安徽创投
出资 2,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940.6625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4 年 11 月 17 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4]179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6 月 17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940.6625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7 年 3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120 号《复核
报告》,对上述明信验字[2014]179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4 年 6 月 25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3-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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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26.81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26.27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22.03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12.78

  5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5.88

  6          曹春芳                   367.50                  367.50                 2.30

  7              吕萍                 210.00                  210.00                 1.31

  8          干石凡                   157.50                  157.50                 0.98

  9          王德超                   157.50                  157.50                 0.98

  10         吴崇余                   105.00                  105.00                 0.66

          合计                   15,991.2625             15,991.2625              100.00

       (9)2015 年 6 月,增资至 19,150.00 万元

       2015 年 5 月 19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5,991.2625 万元增加至 19,1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158.7375 万元由公司员工及外部投资者认购。

       2015 年 6 月 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230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158.7375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5 年 6 月 23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22.93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21.39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18.39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10.67


                                      3-3-1-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5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4.91

  6           曹春芳                    367.50              367.50                  1.92

  7               吕萍                  210.00              210.00                  1.10

  8           干石凡                    157.50              157.50                  0.82

  9           王德超                    157.50              157.50                  0.82

  10          吴崇余                    105.00              105.00                  0.55

  11              钱红                   50.00               50.00                  0.26

  12          周宝妹                     40.00               40.00                  0.21

  13              柴玮                   48.00               48.00                  0.25

  14              邱萍                  200.00              200.00                  1.04

  15          卫林荣                     20.00               20.00                  0.11

  16          徐少杰                     80.00               80.00                  0.42

  17              韩军                   20.00               20.00                  0.11

  18          张金芳                     34.00               34.00                  0.18

  19          卢冬梅                    100.00              100.00                  0.52

  20              陈晖                  160.00              160.00                  0.84

  21              王皎                  600.00              600.00                  3.13

  22          陈海涛                     48.00               48.00                  0.25

  23          周新华                    400.00              400.00                  2.09

  24          万里平                    800.00              800.00                  4.18

  25          张红梅                    100.00              100.00                  0.52

  26          王辉英                    200.00              200.00                  1.04

  27          钱梅红                    100.00              100.00                  0.52

  28          冯治钢                     34.00               34.00                  0.18

  29          李雪刚                  124.7375            124.7375                  0.65

           合计                      19,150.00            19,150.00              100.00

       (10)2016 年 12 月,增资至 22,150.00 万元

       2016 年 8 月 14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9,150.00 万元增加至 22,150.00 万元。同意西藏金葵花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3,3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
本公积;同意潍坊浚源出资 1,188.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60 万元,溢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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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飞凡协立出资 99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
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金投产业升级出资 1,98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 600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金投永赢产业出资 1,98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浚源出资
462.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40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11 月 23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488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上述股东缴
纳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 9,9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余额 6,866.69811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本次增资的股票发行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
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入系统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9256
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了本次股
票发行事宜。

        2016 年 12 月 27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
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19.3567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18.9616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15.9016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9.2252

   5            西藏金葵花                   1,000.00           1,000.00           4.5147

   6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4.2468

   7              万里平                       800.00             800.00           3.6117

   8                 王皎                      600.00             600.00           2.7088

   9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600.00             600.00           2.7088

   10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                  600.00             600.00           2.7088

   11             周新华                       400.00             400.00           1.8059

   12             曹春芳                       367.50             367.50           1.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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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3            潍坊浚源                     360.00               360.00         1.6253

   14          无锡飞凡协立                   300.00               300.00         1.3544

   15                吕萍                     210.00               210.00         0.9481

   16                邱萍                     200.00               200.00         0.9029

   17             王辉英                      200.00               200.00         0.9029

   18                陈晖                     160.00               160.00         0.7223

   19             干石凡                      157.50               157.50          0.7111

   20             王德超                      157.50               157.50          0.7111

   21            无锡浚源                     140.00               140.00         0.6321

   22             李雪刚                      124.74               124.74         0.5631

   23             吴崇余                      105.00               105.00         0.4740

   24             卢冬梅                      100.00               100.00         0.4515

   25             钱梅红                      100.00               100.00         0.4515

   26             张红梅                      100.00               100.00         0.4515

   27             徐少杰                          79.40             79.40         0.3585

   28                钱红                         50.00             50.00         0.2257

   29                柴玮                         48.00             48.00         0.2167

   30             陈海涛                          46.60             46.60         0.2104

   31             周宝妹                          40.00             40.00         0.1806

   32             张金芳                          34.00             34.00         0.1535

   33             冯治钢                          31.00             31.00         0.1400

   34                韩军                         20.00             20.00         0.0903

   35             卫林荣                          17.00             17.00         0.0767

   36            王泳涌注                          4.00               4.00        0.0181

   37             王水洲                           3.00               3.00        0.0135

   38             于万洲                           0.50               0.50        0.0023

   39                王宏                          0.50               0.50        0.0023

              合计                         22,150.00             22,150.00      100.0000

注:王泳涌、王水洲、于万洲、王宏 4 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1)2017 年 2 月,股权转让

        2017 年 2 月 27 日,无锡浚源将其持有公司 140 万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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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让给吴献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19.3567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18.9616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15.9016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9.2252

  5           西藏金葵花                 1,000.00             1,000.00           4.5147

  6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4.2468

  7             万里平                     800.00               800.00           3.6117

  8              王皎                      600.00               600.00           2.7088

  9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600.00               600.00           2.7088

  10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                600.00               600.00           2.7088

  11            周新华                     400.00               400.00           1.8059

  12            曹春芳                     367.50               367.50           1.6591

  13           潍坊浚源                    360.00               360.00           1.6253

  14         无锡飞凡协立                  300.00               300.00           1.3544

  15             吕萍                      210.00               210.00           0.9481

  16             邱萍                      200.00               200.00           0.9029

  17            王辉英                     200.00               200.00           0.9029

  18             陈晖                      160.00               160.00           0.7223

  19            干石凡                     157.50               157.50            0.7111

  20            王德超                     157.50               157.50            0.7111

  21            吴献忠                     140.00               140.00           0.6321

  22            李雪刚                     124.74               124.74           0.5631

  23            吴崇余                     105.00               105.00           0.4740

  24            卢冬梅                     100.00               100.00           0.4515

  25            钱梅红                     100.00               100.00           0.4515

  26            张红梅                     100.00               100.00           0.4515

  27            徐少杰                      79.40                79.40           0.3585

  28             钱红                       50.00                50.00           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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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29                柴玮                     48.00                48.00           0.2167

  30            陈海涛                       46.60                46.60           0.2104

  31            周宝妹                       40.00                40.00           0.1806

  32            张金芳                       34.00                34.00           0.1535

  33            冯治钢                       31.00                31.00           0.1400

  34                韩军                     20.00                20.00           0.0903

  35            卫林荣                       17.00                17.00           0.0767

  36            张欢注                        5.60                 5.60           0.0253

  37            王水洲                        1.40                 1.40           0.0063

  38            于万洲                        0.50                 0.50           0.0023

  39                王宏                      0.50                 0.50           0.0023

             合计                        22,150.00            22,150.00         100.0000

注:张欢、王水洲、于万洲、王宏 4 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2)2017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17 年 4 月 18 日,无锡金投永赢将其持有公司 600 万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给无锡金投控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19.3567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18.9616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15.9016

  4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9.2252

  5          西藏金葵花                  1,000.00            1,000.00             4.5147

  6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4.2468

  7            万里平                      800.00              800.00             3.6117

  8             王皎                       600.00              600.00             2.7088

  9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600.00              600.00             2.7088

  10        无锡金投控股                   600.00              600.00             2.7088

  11           周新华                      400.00              400.00             1.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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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2           曹春芳                   367.50             367.50              1.6591

  13          潍坊浚源                  360.00             360.00              1.6253

  14        无锡飞凡协立                300.00             300.00              1.3544

  15            吕萍                    210.00             210.00              0.9481

  16            邱萍                    200.00             200.00              0.9029

  17           王辉英                   200.00             200.00              0.9029

  18            陈晖                    160.00             160.00              0.7223

  19           干石凡                   157.50             157.50               0.7111

  20           王德超                   157.50             157.50               0.7111

  21           吴献忠                   140.00             140.00              0.6320

  22           李雪刚                   124.24             124.24              0.5609

  23           吴崇余                   105.00             105.00              0.4740

  24           卢冬梅                   100.00             100.00              0.4515

  25           钱梅红                   100.00             100.00              0.4515

  26           张红梅                   100.00             100.00              0.4515

  27           徐少杰                    79.40             79.400              0.3585

  28            钱红                     50.00               50.00             0.2257

  29            柴玮                     48.00               48.00             0.2167

  30           陈海涛                    46.60               46.60             0.2104

  31           周宝妹                    40.00               40.00             0.1806

  32           张金芳                    34.00               34.00             0.1535

  33           冯治钢                    28.80               28.80             0.1300

  34            韩军                     20.00               20.00             0.0903

  35           卫林荣                    17.00               17.00             0.0767

  36            张欢注                    2.80                2.80             0.0126

  37           童宇飞                     2.60                2.60             0.0117

  38           王水洲                     1.40                1.40             0.0063

  39           瞿仁龙                     1.10                1.10             0.0050

  40            陈飞                      0.90                0.90             0.0041

  41           张明星                     0.50                0.50             0.0023

  42           邵希杰                     0.50                0.50             0.0023

  43           赵后银                     0.30                0.30             0.0014

  44           俞月利                     0.20                0.20             0.0009


                                   3-3-1-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45           赵立忠                        0.20                 0.20            0.0009

  46           郑文俊                        0.10                 0.10            0.0005

  47           赵新忠                        0.10                 0.10            0.0005

            合计                        22,150.00            22,150.00            100.00

注: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
俊、赵新忠等 12 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3)2018 年 5 月,增资至 25,95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4 日,龙利得股份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即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2,150 万元增加至 25,950
万元;决议同意由金浦国调出资 8,190 万元,其中,2,100 万元计入股本,6,09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东证投资出资 5,070 万元,其中,1,300 万元计入股本,3,77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嘉兴力鼎出资 1,560 万元,其中,400 万元计入股本,1,16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5 月 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1622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5 月 7 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
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 14,82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 3,800 万元,溢价 11,0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2018 年 5 月 8 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
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16.5222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16.1850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13.5731

  4           金浦国调                2,100.00                2,100.00            8.0925

  5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7.8743

  6           东证投资                1,300.00                1,300.00            5.0096



                                      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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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7          西藏金葵花              1,000.00               1,000.00             3.8536

  8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3.6249

  9            万里平                 800.00                 800.00              3.0829

  10            王皎                  600.00                 600.00              2.3121

  11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600.00                 600.00              2.3121

  12        无锡金投控股              600.00                 600.00              2.3121

  13           周新华                 400.00                 400.00              1.5414

  14          嘉兴力鼎                400.00                 400.00              1.5414

  15           曹春芳                 367.50                 367.50              1.4162

  16          潍坊浚源                360.00                 360.00              1.3873

  17        无锡飞凡协立              300.00                 300.00              1.1561

  18            吕萍                  210.00                 210.00              0.8092

  19            邱萍                  200.00                 200.00              0.7707

  20           王辉英                 200.00                 200.00              0.7707

  21            陈晖                  160.00                 160.00              0.6166

  22           干石凡                 157.50                 157.50              0.6069

  23           王德超                 157.50                 157.50              0.6069

  24           吴献忠                 140.00                 140.00              0.5395

  25           李雪刚                 124.24                 124.24              0.4788

  26           吴崇余                 105.00                 105.00              0.4046

  27           卢冬梅                 100.00                 100.00              0.3854

  28           钱梅红                 100.00                 100.00              0.3854

  29           张红梅                 100.00                 100.00              0.3854

  30           徐少杰                  79.40                   79.40             0.3060

  31            钱红                   50.00                   50.00             0.1927

  32            柴玮                   48.00                   48.00             0.1850

  33           陈海涛                  46.60                   46.60             0.1796

  34           周宝妹                  40.00                   40.00             0.1541

  35           张金芳                  34.00                   34.00             0.1310

  36           冯治钢                  28.80                   28.80              0.1110

  37            韩军                   20.00                   20.00             0.0771

  38           卫林荣                  17.00                   17.00             0.0655

  39            张欢注                   2.80                   2.80             0.0108


                                     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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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40           童宇飞                    2.60                    2.60             0.0100

  41           王水洲                    1.40                    1.40             0.0053

  42           瞿仁龙                    1.10                    1.10             0.0042

  43               陈飞                  0.90                    0.90             0.0034

  44           张明星                    0.50                    0.50             0.0019

  45           邵希杰                    0.50                    0.50             0.0019

  46           赵后银                    0.30                    0.30             0.0012

  47           俞月利                    0.20                    0.20             0.0008

  48           赵立忠                    0.20                    0.20             0.0008

  49           郑文俊                    0.10                    0.10             0.0004

  50           赵新忠                    0.10                    0.10             0.0004

            合计                    25,950.00               25,950.00             100.00

注: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
俊、赵新忠等 12 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二)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本《法律意见》所述的情形外,发行
人前身龙利得有限设立及设立后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依法履行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目前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
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险;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3.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等。


                                      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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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于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来一直主要致力于瓦楞纸箱、纸
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15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533,917,430.98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人民币 6,265,436.39 元;2016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578,284,840.05 元,
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6,590,864.28 元;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628,905,277.85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3,004,733.83 元;2018 年 1-6 月主营
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366,720,921.54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0,761,459.90 元。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营业期
限为 2010 年 4 月 2 日至 2060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
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于发行人处工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稳定。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且近两年连续盈利,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

                                   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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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4.查阅发行人相关关联方营业执照、章程、工商备案资料;
5.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资料;6.查阅相关方
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以及信
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直接持有发行人 7.87%的股份,通过龙尔利间接控制发行人 16.18%的股
  1         徐龙平
                       份,发行人董事长,与张云学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52%股权,发行人董事,与徐龙平共同为发行人实
  2         张云学
                       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16.18%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持有龙尔利 86.25%
  3         龙尔利
                       的股权
  4        可云服饰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云学持有其 40%的股权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滁州浚源持有发行人 13.57%的股份,金浦国调持有发行人 8.09%的股份,
东证投资持有发行人 5.01%的股份。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上海龙利得                         发行人 100%控股子公司

  2         奉其奉                        上海龙利得 100%控股子公司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
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3-3-1-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梁巨元          发行人董事

  2         唐啸波          发行人董事

  3         向存林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         夏志强          发行人董事
  5          徐成           发行人董事

  6         谢肖琳          发行人独立董事

  7         朱芹飞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陈松           发行人独立董事

  9         杨爱东          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傅婧辰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1         王德超          发行人监事

 12          张亮           发行人监事

 13         吴献忠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4          朱敏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10.00%
                              限合伙)                         的出资,并担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10.00%
                              限合伙)                         的出资,并担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60%的
                              北京华夏浚源资本管理有限
                                                               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
                              公司
                                                               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37.50%
                              广州浚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的出资,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无锡国联浚源创业投资中心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梁巨元          董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广州才汇浚源股权投资基金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无锡华夏浚源股权投资中心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3-3-1-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司
                            成都博达爱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成都晨光博达橡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北京中清能发动机技术有限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公司
                            永州湘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副
                            凯途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副总经
                            司                           理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公司

 唐啸波          董事       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上海志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 10.44%
                            (有限合伙)                 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善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 8.7%出
 夏志强          董事       (有限合伙)                 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 50%出
                            上海志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额,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
                                                         董事
                            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
                                                         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总经理
                            有限公司
                            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     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委派代表
                            湘村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董事
  徐成           董事       司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监事
                            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
                                                         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董事
                            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
                                                         发行人董事徐成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谢肖琳持有其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
 谢肖琳        独立董事                                  3.5%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陈松         独立董事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松任其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朱芹飞报告期内持有
 朱芹飞        独立董事     上海勤皋工贸有限公司
                                                         其70%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


                                       3-3-1-4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人、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朱芹飞报告期内持有
                            上海桓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其80%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朱芹飞持有其100%股
                            上海脑桥企业咨询服务有限
                                                            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公司
                                                            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爱东担任其合
 杨爱东        独立董事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伙人
                            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35%出资
                            限合伙)                        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5%出资
                            限合伙)                        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5%出资
                            限合伙)                        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张亮           监事
                            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公司
                            深圳市四格互联信息技术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5.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1)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2013 年 2 月 22 日,上海龙利得与王海明共同出资设立龙利得印刷科技(上
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上海龙利得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499.99 万
元,出资比例为 99.998%;王海明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0.01 万元,占注册资本
0.002%。

     2015 年,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依法注销。

     (2)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曾担任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法定代表人。
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 21 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
本为 30 万元,股东为奉贤江海镇跃进村村委会,2015 年 1 月 29 日注销。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因未及时申报年检,于 2003
年 8 月 11 日被上海市工商局奉贤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


                                          3-3-1-4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设立,上述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被吊
销营业执照事项距发行人设立已逾三年,徐龙平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违
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3)祥尔电气

       祥尔电气成立于 2005 年 5 月 8 日,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77477494XM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 139 号 1 幢,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为朱仁飞,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新能源
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设备、机电设备、
电气成套、电力、自动化、仪器仪表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电气工程安装,
汽车电器的销售,电脑整机及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学曾持有祥尔电气 5%股权并担任其监事职
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张云学已不再持有祥尔电
气股权。

       (4)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郑慧珍                               曾任发行人董事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徐维                                   徐龙平的配偶
 2              徐强                                   徐龙平的子女

 3             储凤飞                                  张云学的配偶
 4             张储汇                                  张云学的子女

       除上述关联方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3-3-1-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的家庭成员,也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主要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名                  租赁资产种
             承租方名称                2018 年 1-6
  称                          类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月
             龙利得印刷
             科技(上海)
龙尔利       研 发 中 心 租赁办公室        —           —            —             25,000.00
             (有限合
             伙)
                          租赁办公室
龙尔利       上海龙利得                    —           —            —            120,000.00
                          [注]

龙尔利           —       租赁厂房         —        866,666.00   1,253,571.45   3,900,000.00


                合计                       —        866,666.00   1,253,571.45   4,045,000.00

注:该经营场所为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出租给龙尔利后,由龙尔利转租给上海龙利得。

       2.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和关联方为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8 年 6 月 30 日

                                                                                    单位:元
                                                                                      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
                                                                                        完毕
发行人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7.09.26    2018.09.15        是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3-3-1-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
                                                                                            完毕
发行人

徐龙平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50,000,000.00      2017.09.19      2018.09.19      是
徐维

奉其奉

                         银行承兑汇票    24,500,000.00      2017.09.29      2018.11.27      否
发行人     上海龙利得
                         银行承兑汇票     3,000,000.00      2018.04.24      2018.10.24      是

                合计                     97,500,000.00          —             —           —


       ②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发行人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7.09.26    2018.09.15       是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发行人

徐龙平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50,000,000.00     2017.09.19    2018.09.19       是
徐维

奉其奉

发行人     上海龙利得    银行承兑汇票      34,500,000.00     2017.09.29    2018.11.27       否

                合计                      104,500,000.00         —            —           —


       ③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发行人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35,000,000.00      2016.09.21     2017.09.15        是



                                          3-3-1-4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④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担保到期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日         经履行完毕
发行人

徐龙平                    短期借款      15,000,000.00    2015.09.02    2016.09.01          是

徐维

徐强         上海龙利得

王微威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5.09.18    2016.09.17          是
张云学

储凤飞

               合计                     35,000,000.00        —            —              —


       (2)子公司和关联方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8 年 6 月 30 日

                                                                                         单位:元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奉其奉        长期借款      56,000,000.00   2016.03.14    2022.03.13       否
徐维

奉其奉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8.01.02    2019.01.02       否
张云学



                                            3-3-1-4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滁州市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8.04.10   2019.04.11      否
徐维

张云学

储凤飞
明光融资担保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7.09.15   2018.09.15      是
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7.09.21   2018.09.21      是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发行人     短期借款    30,000,000.00   2017.09.22   2018.09.22      是
司
徐龙平

发行人
                 发行人     短期借款    55,000,000.00   2017.11.23   2018.11.23      否
徐龙平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开立信用
                 发行人                 34,745,000.00   2018.06.19   2019.07.18      否
                               证
徐龙平

徐维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开立信用
                 发行人                  3,854,761.87   2018.06.20   2019.07.19      否
                               证
徐龙平

徐维

                 合计                  239,599,761.87       —           —          —


       ②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奉其奉     长期借款    59,000,000.00   2016.03.14   2022.03.13      否

徐维

                                       3-3-1-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奉其奉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发行人     短期借款     5,000,000.00   2017.01.13   2018.01.13      是
徐龙平

张云学
滁州市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7.04.14   2018.04.13      是
徐维

张云学

储凤飞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发行人     短期借款     9,000,000.00   2017.08.01   2018.07.31      是
徐龙平

徐维
明光融资担保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7.09.15   2018.09.15      是
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7.09.21   2018.09.21      是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发行人     短期借款    30,000,000.00   2017.09.22   2018.09.22      是
司
徐龙平

发行人
                 发行人     短期借款    55,000,000.00   2017.11.23   2018.11.23      否
徐龙平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开立信用
                 发行人                 30,000,000.00   2017.06.23   2018.06.27      是
                               证
徐龙平

徐维

                 合计                  228,000,000.00      —           —           —


       ③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3-3-1-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是否已
                     被担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方                                      日           日
                                                                                        完毕
滁州市信用担
保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6.04.14   2017.04.13      是

徐维

徐龙平                                     25,000,000.00   2016.11.24   2017.11.24      是
                 发行人       短期借款
张云学                                     30,000,000.00   2016.11.28   2017.11.28      是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6.01.08   2017.01.08      是
徐龙平

张云学
明光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
司               发行人       短期借款     30,000,000.00   2016.09.29   2017.09.29      是
徐龙平
明光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6.10.19   2017.10.19      是
徐龙平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6.12.23   2017.10.23      是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奉其奉       长期借款     60,000,000.00   2016.03.14   2022.03.13      是

徐维

                合计                      205,000,000.00       —           —          —


       ④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滁州市信用担
保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5.04.15   2016.04.14      是

徐维
滁州市信用担
保有限公司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5.11.24   2016.11.23      是

徐维



                                          3-3-1-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徐龙平                                         25,000,000.00   2015.12.03   2016.12.03       是
                 发行人         短期借款
张云学                                         30,000,000.00   2015.12.04   2016.12.04       是

龙尔利
明光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5.03.13   2016.01.13       是
徐龙平

张云学
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限公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8,000,000.00   2015.07.31   2016.07.30       是
司
龙尔利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5.12.23   2016.12.23       是

张云学
明光融资担保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5.12.22   2016.12.22       是
有限公司

                 合计                         143,000,000.00       —          —            —


     3.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①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发生额        拆借余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1,650,675.47       —          2017.02.4      2017.05.26   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龙尔利
                                                                            分期还本,固定年利
               32,495,477.48        —         2017.02.28      2017.06.29
                                                                            率 4.35%

徐龙平         28,800,000.00        —         2017.02.28      2017.06.28   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②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发生额        拆借余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4,507,827.00    816,909.00    2016.05.04      2017.02.03   按固定年利率 4.35%
龙尔利
                 4,452,750.00    890,550.00    2016.05.04      2017.01.21   计息,分期还本

徐龙平        205,430,000.00        —         2016.01.01      2016.12.31   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③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1-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发生额         拆借余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按固定年利率 6.15%
龙尔利               —        2,263,051.85      2014.08.19      2016.03.14
                                                                                计息,分期还本
徐龙平        165,500,000.00          —         2015.01.01      2015.12.31     临时周转未支付利息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其他应付款                龙尔利           —               —        5,514,002.76     3,256,543.76


应付利息                  龙尔利           —               —          139,283.98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龙尔利           —               —             —          2,263,051.85
负债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龙利得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发行人独立董事朱芹飞、陈松、谢肖琳、杨爱东已出具《关于龙利得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
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当
时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
及持股 5%以上股东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
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3-3-1-5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七)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本《法律意见》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上
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不
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商标局
出具的商标档案;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
登记簿查询证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4.查阅发行人受让相关专利的《专利转让
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6.登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平台、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平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查询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专利、商标、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7.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基本情况
如下:

                                                                           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座落        用途
                                                                         (平方米)    权利
                     皖(2018)明光市不    明光市工业园体
  1       发行人                                             工业厂房      28,168.92    无
                     动产权第 0107333 号   育路 150 号
                     皖(2018)明光市不    明光市工业园体
  2       发行人                                               办公         4,528.88    无
                     动产权第 0107334 号   育路 150 号
                     皖(2018)明光市不    明光市工业园体
  3       发行人                                              综合楼        4,476.31    无
                     动产权第 0107337 号   育路 150 号
                     皖(2018)明光市不    明光市工业园体
  4       发行人                                             工业厂房         596.23    无
                     动产权第 0107328 号   育路 150 号
                     皖(2018)明光市不    明光市工业园体
  5       发行人                                             工业厂房       1,162.80    无
                     动产权第 0107340 号   育路 150 号
                     沪(2017)奉字不动    上海市奉贤区楚
  6       奉其奉                                               工业         7,244.59   抵押
                     产权第 009590 号      华北路 2199 号


                                           3-3-1-5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座落           用途
                                                                                 (平方米)     权利
                     沪(2017)奉字不动      上海市奉贤区展
  7       奉其奉                                                     工业          12,656.70    抵押
                     产权第 009592 号        工路 899 号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第 6 项、第 7
项房产被抵押,所涉及的主债权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第十一部分“发行人重
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
行人对上述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使                                           面积            土地      取得       他项权
序号                   权证号              坐落
         用权人                                         (平方米)        用途      方式         利
                    皖(2018)明光
                                      明光市工业园                       工矿仓
 1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982.92               出让         无
                                      体育路 150 号                      储用地
                    0107328 号
                    皖(2018)明光
                                      明光市工业园                       工矿仓
 2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46,438.54              出让         无
                                      体育路 150 号                      储用地
                    0107333 号
                    皖(2018)明光
                                      明光市工业园                       工矿仓
 3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7,466.19              出让         无
                                      体育路 150 号                      储用地
                    0107334 号
                    皖(2018)明光
                                      明光市工业园                       工矿仓
 4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7,379.52              出让         无
                                      体育路 150 号                      储用地
                    0107337 号
                    皖(2018)明光
                                      明光市工业园                       工业用
 5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4,459.50              出让         无
                                      体育路 150 号                      地
                    0107340 号
                    皖(2018)明光
                                      明光市体育路                       工业用
 6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4,365.50              出让         无
                                      152 号                             地
                    0107341 号
                                      明光市明光经
                                      济开发区体育
                    皖(2018)明光
                                      路以西、创业大                     工业用
 7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62,605.47              出让         无
                                      道以南、洪武大                     地
                    0106071 号
                                      道以东、富域玻
                                      璃以北
                    沪(2017)奉字
                                      奉贤区楚华北                       工业用
 8       奉其奉     不 动 产 权 第                            5,958.20              出让        抵押
                                      路 2199 号                         地
                    009590 号
                    沪(2017)奉字    上海市奉贤区                       工业用
 9       奉其奉                                              16,447.60              出让        抵押
                    不 动 产 权 第    展工路 899 号                      地


                                            3-3-1-5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009592 号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第 8 项、第 9
项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所涉及主债权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第十一部分“发行
人重大债权债务”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
效。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主要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权人         商标图像         注册证号     使用类别               有效期

  1      上海龙利得                         5940111       第 16 类       2009.12.14-2019.12.13

  2        发行人                           10813109      第 16 类       2013.07.21-2023.07.20

  3        发行人                           13256338      第 16 类       2015.01.14-2025.01.13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1      发行人          一种高性能粘贴剂         发明专利     ZL201210527070.3       2012.12.10
                        一种易降解抗腐食品
 2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610954052.1       2016.11.03
                        包装纸的制备方法
 3      发行人          包装盒(pizza-1)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569.5       2012.06.15

 4      发行人          包装盒(机吹杯)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573.1       2012.06.15

 5      发行人          包装盒(fresh cherries)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34.4       2012.06.15

 6      发行人          包装箱(机吹杯)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586.9       2012.06.15

 7      发行人          包装盒(pizza-4)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35.9       2012.06.15

 8      发行人          包装盒(CONAN-3D)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41.4       2012.06.15

 9      发行人          包装盒(131 pizza)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43.3       2012.06.15

 10     发行人          包装盒(1)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47.1       2012.06.15

 11     发行人          包装盒(pizza-5)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46.7       2012.06.15


                                              3-3-1-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12    发行人        包装盒(hydro cooled)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44.8      2012.06.15

 13    发行人        包装盒(fruit packers) 外观设计     ZL201230250645.2      2012.06.15
                     一种带有保鲜功能的
 1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220559976.9      2012.10.29
                     水果包装箱
 15    发行人        一种水果保鲜包装箱      实用新型     ZL201220560097.8      2012.10.29

 16    发行人        一种水果包装箱          实用新型     ZL201220563564.2      2012.10.29
                     一种带有干燥功能的
 1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220559957.6      2012.10.29
                     液体罐包装箱
 18    发行人        一种液体罐用包装箱      实用新型     ZL201220561024.0      2012.10.29
                     一种保鲜加强型水果
 1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220561026.X      2012.10.29
                     包装箱
 20    发行人        一种比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420070376.5      2014.02.18

 21    发行人        便携式披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420070354.9      2014.02.18

 22    发行人        一种比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420070377.X      2014.02.18

 23    发行人        新型披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420070351.5      2014.02.18

 24    发行人        一种红薯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520351196.9      2015.05.27

 25    发行人        一种搬运箱              实用新型     ZL201520352916.3      2015.05.27

 26    发行人        一种多功能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201.1      2015.08.17
                     一种带有防脱结构的
 2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385.1      2015.08.17
                     蛋糕盒
 28    发行人        一种办公用具放置盒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772.5      2015.08.17
                     一种杯子用展示包装
 2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363.5      2015.08.17
                     盒
                     一种手提式易拉罐放
 3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747.7      2015.08.17
                     置盒
                     一种敞口手提式水果
 3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738.8      2015.08.17
                     放置盒
 32    发行人        一种蛋糕外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551.8      2015.08.17
                     一种高强度环保型水
 3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0620225.7      2015.08.17
                     果搬运箱
 34    发行人        新型高强度瓦楞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520811728.2      2015.10.16

 35    发行人        便携式电商专用盒        实用新型     ZL201520811878.3      2015.10.16

 36    发行人        一种自琐式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520811870.7      2015.10.16

 37    发行人        新型环保文件盒          实用新型     ZL201520811877.9      2015.10.16

 38    发行人        手提包装盒纸板          实用新型     ZL201521053743.1      2015.12.15

 39    发行人        纸板箱框盒              实用新型     ZL201521053742.7      2015.12.15

 40    发行人        立体式电器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521053745.0      2015.12.15
                     间壁式一体纸箱折叠
 4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1053174.0      2015.12.15
                     板
                     六边形物品储藏盒用
 4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1053107.9      2015.12.15
                     纸板

                                          3-3-1-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笔筒储物盒一体盒折
 4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521054126.3      2015.12.15
                     叠纸板
 44    发行人        一种新型手提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424015.5      2016.05.10

 45    发行人        自带格卡防尘储物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424014.0      2016.05.10

 46    发行人        一体成型式蛋糕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424056.4      2016.05.10

 47    发行人        一种饮料展示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838376.4      2016.08.04

 48    发行人        一体成型便携手提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838377.9      2016.08.04

 49    发行人        一种成型式高低箱        实用新型     ZL201620839714.6      2016.08.04

 50    发行人        一种披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838395.7      2016.08.04

 51    发行人        一种易碎物品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83655.0      2016.09.27

 52    发行人        一种多面形礼品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83654.6      2016.09.27

 53    发行人        一种手提式披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82574.9      2016.09.27

 54    发行人        一种手机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83766.1      2016.09.27

 55    发行人        一种机器人外观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83786.9      2016.09.27

 56    发行人        一种酒瓶展示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91842.3      2016.09.29

 57    发行人        一种缓冲酒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93191.1      2016.09.29

 58    发行人        一种六边形手表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55380.4      2016.11.23
                     一种多功能实用礼品
 5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255378.7      2016.11.23
                     盒
 60    发行人        一种新型曲面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55314.7      2016.11.23

 61    发行人        一种实用型精美礼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55312.8      2016.11.23

 62    发行人        一种双开口式收纳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55381.9      2016.11.23

 63    发行人        一种异型城堡糖果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55376.8      2016.11.23
                     简易高强抗磨减震纸
 6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533.X      2016.12.02
                     箱
                     双面抗水新型环保高
 6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334.9      2016.12.02
                     强纸箱
                     新型高强瓦楞电器纸
 6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351.2      2016.12.02
                     箱
 67    发行人        新型绿色食品包装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072.6      2016.12.02

 68    发行人        高强度牛肉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073.0      2016.12.02
                     新型防静电防摩擦瓦
 6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335.3      2016.12.02
                     楞纸箱
                     新型高强度防腐食品
 7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315514.7      2016.12.02
                     包装
 71    发行人        一种香水包装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444628.1      2016.12.27

 72    发行人        一种蛋糕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445211.7      2016.12.27
                     一种倒棱立方体展示
 7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0406535.8      2017.04.18
                     盒


                                          3-3-1-5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74    发行人        披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720406514.6      2017.04.18

 75    发行人        折叠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720405530.3      2017.04.18

 76    发行人        一种电商用听装饮料      实用新型     ZL201720932569.0      2017.07.28

 77    发行人        多用式台历盒            实用新型     ZL201721475265.8      2017.11.07
                     一种稳定光固化导电
 78    上海龙利得                            发明专利     ZL201610143500.X      2016.03.14
                     油墨的制备方法
 79    上海龙利得    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220450208.X      2012.09.05

 80    上海龙利得    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220450190.3      2012.09.05

 81    上海龙利得    蔬菜运输箱              实用新型     ZL201220450207.5      2012.09.05

 82    上海龙利得    猕猴桃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220450309.7      2012.09.05

 83    上海龙利得    餐巾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220450326.0      2012.09.05

 84    上海龙利得    瓦楞纸板加强衬板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395.0      2013.05.10
                     一种抗震性能好的纸
 85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042.0      2013.05.10
                     箱
 86    上海龙利得    冷却器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215.9      2013.05.10
                     一种环保防油型瓦楞
 87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029.5      2013.05.10
                     纸板
 88    上海龙利得    一种耐火纸箱板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555.1      2013.05.10
                     一种超高抗压强度的
 89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359.4      2013.05.10
                     纸箱结构
                     一种带加强衬板的瓦
 90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041.6      2013.05.10
                     楞纸箱
 91    上海龙利得    自锁式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028.0      2013.05.10

 92    上海龙利得    一种便捷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539.2      2013.05.10

 93    上海龙利得    一种柔印纸板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551.3      2013.05.10
                     一种环保防水型瓦楞
 94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018.7      2013.05.10
                     纸板
 95    上海龙利得    一种高强度瓦楞纸板      实用新型     ZL201320255571.0      2013.05.10

 96    上海龙利得    一种手提式披萨盒        实用新型     ZL201420325957.9      2014.06.18
                     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
 97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326258.6      2014.06.18
                     高脚玻璃杯包装盒
 98    上海龙利得    一种防潮防锈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420325960.0      2014.06.18
                     一种加强抗压结构纸
 99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329775.9      2014.06.19
                     箱
100    上海龙利得    一种机械配件包装        实用新型     ZL201420329806.0      2014.06.19
                     一种高强度组合式纸
101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333268.2      2014.06.20
                     质展示桌
                     一种简易折叠式纸质
102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689317.6      2014.11.17
                     文件盒
                     一种简易成型纸盒包
103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689488.9      2014.11.17
                     装



                                          3-3-1-5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一种便捷式自锁包装
104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689489.3      2014.11.17
                     盒
                     一种节能型八角披萨
105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420687972.8      2014.11.17
                     盒
106    上海龙利得    一种杀菌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420697728.X      2014.11.19

107    上海龙利得    一种可变容积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420701390.0      2014.11.20

108    上海龙利得    一种室内宠物箱          实用新型   ZL201520670200.8      2015.08.31
                     一种新型的食品包装
109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790001.0      2015.10.12
                     盒
                     一种新型的光盘包装
110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790073.5      2015.10.12
                     盒
                     一种防位移一体化托
111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789921.0      2015.10.12
                     盘箱
                     一种高强防水的便携
112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789974.2      2015.10.12
                     式果蔬箱
                     一种新型结构的蛋 糕
113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924274.X      2015.11.18
                     盒
114    上海龙利得    一种新型结构的吊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924477.9      2015.11.18
                     一种新型结构的展示
115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924473.0      2015.11.18
                     盒
                     一种新型结构的六角
116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520924430.2      2015.11.18
                     型礼品盒
117    上海龙利得    一种新型创意桌          实用新型   ZL201521076424.2      2015.12.21

118    上海龙利得    一种改良型展示盒        实用新型   ZL201521076425.7      2015.12.21
                     一种便捷可携带高强
119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827.6      2016.01.08
                     度易碎品周转箱
                     一种简易成型的高强
120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609.2      2016.01.08
                     懒人桌
                     一种防震便携式包装
121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667.5      2016.01.08
                     箱
                     一种高强度防潮便携
122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811.5      2016.01.08
                     式衣柜
                     一种高强防水的高档
123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632.1      2016.01.08
                     农副产品周转箱
                     一种特型高强度番茄
124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608.8      2016.01.08
                     包装箱
125    上海龙利得    一种改良型礼品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635.5      2016.01.08
                     一种折叠式披萨包装
126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593.5      2016.01.08
                     盒
                     一种高强防水办公用
127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803.0      2016.01.08
                     垃圾桶
                     一种快捷成型高强防
128    上海龙利得    水的高档农副产品储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801.1      2016.01.08
                     运箱
129    上海龙利得    一种高强度家用鞋架      实用新型   ZL201620016634.0      2016.01.08

130    上海龙利得    一种带拉链的包装箱      实用新型   ZL201620023809.0      2016.01.11




                                          3-3-1-6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一种新型结构的副食
131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23722.3      2016.01.11
                     品包装箱
132    上海龙利得    一种新型结构的板凳      实用新型   ZL201620023737.X      2016.01.11
                     一种新型结构的农副
133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032335.6      2016.01.13
                     产品周转箱
134    上海龙利得    一种一体型的盛装箱      实用新型   ZL201620109520.0      2016.02.02

135    上海龙利得    一种改良型月饼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109531.9      2016.02.02

136    上海龙利得    一种改良型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108078.X      2016.02.02
                     一种一体成型的果蔬
137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108077.5      2016.02.02
                     箱
138    上海龙利得    一种自扣式纸箱盖箱      实用新型   ZL201620222842.6      2016.03.22

139    上海龙利得    一种瓦楞纸书桌          实用新型   ZL201620223357.0      2016.03.22
                     一种新型结构的爆米
140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223338.8      2016.03.22
                     花纸盒
                     一种成型便捷的化妆
141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395538.1      2016.05.04
                     品盒
                     一种高强度防潮的瓦
142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388464.9      2016.05.04
                     楞书柜
                     一种便携式防潮的瓦
143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395543.2      2016.05.04
                     楞纸衣柜
                     一种个人护理用品包
144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395537.7      2016.05.04
                     装盒
                     一种成型便捷的防水
145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395541.3      2016.05.04
                     音箱盒
146    上海龙利得    一种防水的餐巾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620388475.7      2016.05.04
                     一种成型便捷的饮料
147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0388502.0      2016.05.04
                     打包盒
148    上海龙利得    一种折叠纸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099429.1      2016.09.30
                     一种可折叠循环使用
149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1099379.7      2016.09.30
                     的纸盒
150    上海龙利得    一种果蔬收纳箱          实用新型   ZL201621101238.4      2016.09.30

151    上海龙利得    一种便捷的快递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621163033.9      2016.11.01

152    上海龙利得    一种带隔板的纸箱        实用新型   ZL201621159228.6      2016.11.01

153    上海龙利得    一种瓦楞纸文件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157858.X      2016.11.01

154    上海龙利得    一种水果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21695.7      2016.11.14
                     一种具有跌落保护功
155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621222018.7      2016.11.14
                     能的纸箱
156    上海龙利得    一种披萨包装盒          实用新型   ZL201621221694.2      2016.11.14

157    上海龙利得    一种瓦楞绕线盘          实用新型   ZL201720349287.8      2017.04.05
                     一种一体成型的鸡蛋
158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720349290.X      2017.04.05
                     盒
                     一种结构牢固的包装
159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720349291.4      2017.04.05
                     盒



                                          3-3-1-6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160     上海龙利得     一种瓦楞创意鞋盒         实用新型     ZL201720348577.0        2017.04.05
                       一种快捷成型的礼品
161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720665842.8        2017.06.09
                       盒
                       一种高强度抗 压的果
162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720665844.7        2017.06.09
                       蔬盒
                       一种方便成型的简易
163     上海龙利得                              实用新型     ZL201720665924.2        2017.06.09
                       办公桌
164     上海龙利得     一种便捷瓦楞展示架       实用新型     ZL201720665921.9        2017.06.09
                       一种加强型瓦楞纸包
165     奉其奉                                  实用新型     ZL201721863281.9        2017.12.27
                       装结构
                       一种适用于饮料周转
166     奉其奉                                  实用新型     ZL201721863284.2        2017.12.27
                       的便携式包装结构
                       一种适用于快速消费
167     奉其奉                                  实用新型     ZL201721865014.5        2017.12.28
                       食品的包装结构
                       一种用于板状零件收
168     奉其奉                                  实用新型     ZL201721865015.X        2017.12.28
                       纳盒周转的包装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龙利得正在办理相关专
利的更名手续。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开发完成
       著作权人                    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号                                                                        日期
                     龙利得瓦楞纸箱环保生产联动
      发行人、奉
1                    线智能管理系统软件[简称:纸       2018SR117006     2017.09.21    原始取得
      其奉
                     箱生产生管系统]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智能化生产调度集成系
2                                                      2018SR119150     2017.11.13    原始取得
      其奉           统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纸箱生产物流智能化管
3                                                      2018SR119491     2017.11.16    原始取得
      其奉           理控制系统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智能环保包装一体化控
4                                                      2018SR119645     2017.11.21    原始取得
      其奉           制系统 V1.0
      发行人、奉
5                    龙利得智能仓库管理系统 V1.0       2018SR119281     2017.11.22    原始取得
      其奉
      发行人、奉     龙利得智能质量在线集中检测
6                                                      2018SR119507     2017.11.23    原始取得
      其奉           系统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环保印刷与烘干一体机
7                                                      2018SR119687     2017.11.24    原始取得
      其奉           控制系统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订单智能分解控制系统
8                                                      2018SR118879     2017.11.28    原始取得
      其奉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环保纸板堆码机完工数
9                                                      2018SR119172     2017.12.04    原始取得
      其奉           据回收系统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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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奉      龙利得环保纸板输送暂存整合
10                                                   2018SR119183     2017.12.04   原始取得
     其奉            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印刷自动化生产联动管
11                                                   2018SR118251     2017.12.04   原始取得
     其奉            理系统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环保印刷工艺自动化控
12                                                   2018SR119677     2017.12.07   原始取得
     其奉            制管理系统 V1.0
     发行人、奉      龙利得自动上料信息化控制系
13                                                   2018SR119162     2017.12.09   原始取得
     其奉            统 V1.0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主要设备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233,051,916.15 元,
通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1,997,026.64 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1,344,399.78 元。
上述机器设备、通用设备及运输设备等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现实及
潜在的产权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租赁使用房产情况如下:

     1.发行人租赁安徽明光申港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明光工业区内的 2,500
平方米厂房用作仓库,租金为每年 150,000 元,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

     2.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临海
工业园开发区科工路 539 号的 1-6 栋厂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其中,1-4 栋厂房
面积为 8,025 平方米,租金为每年 1,757,475 元,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35
年 10 月;5-6 栋厂房面积为 4,012 平方米,租金为每年 878,628 元,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上述租赁场所土地属上海市“104 板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取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沪房地奉字(2012)第
000949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租赁场
所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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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9 月,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政府就科工路 539 号厂房权属登记事宜
作出《情况说明》:“经调查了解,上述地块房屋权属登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现已协调相关各方,并承诺尽快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鉴于奉贤区
行政服务中心(由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规土局联合验收通过)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对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入驻该地块厂房做出同意批复,
我镇同意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先行迁入该地块厂房进行试生产运
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龙利得因上
述问题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同意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上海龙利得不
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3.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博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环镇东
路 98 号的厂房,该厂房面积为 27,351.20 平方米,租金为每年 5,989,912.80 元,
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沪房地
奉字(2013)第 015076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厂
房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出租方,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土地面积为 56,049.10 平方米。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上海龙利得

     上海龙利得成立于 2006 年 2 月 23 日,现持有奉贤区市监局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2078561655XW 的《营业执照》,住所
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展工路 899 号 1 幢 2 层,注册资本为 9,500 万元,法定代
表人为徐龙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科技领域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
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
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物
流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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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奉其奉

     奉其奉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现持有奉贤区市监局于 2017 年 1 月 4 日
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20762604564K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
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 2199 号,注册资本为 3,5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龙
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为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制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制
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
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
物流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应用,从事货物进出
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5 月 13 日至 2034 年 5 月 12 日。上海龙利得持有奉
其奉 100%股权。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奉其奉所持有的土
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所有房屋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抵押外,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
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3.查阅
发行人签署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将要履行的
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将
要履行或已履行完毕但仍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
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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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
债。

     (三)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
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为合法、有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
法、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
发行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
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文件;3.查阅发行
人签署的相关资产、股权转让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增资扩股

     如本《法律意见》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龙利得有限自
成立至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期间,共发生过一次增资扩股;龙利得股份成立后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发生过七次增资扩股。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
产情形。

     (三)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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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2 月 22 日,上海龙利得与王海明共同出资设立龙利得印刷科技(上
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上海龙利得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499.99 万
元,出资比例为 99.998%;王海明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0.01 万元,占注册资本
0.002%。

     2015 年,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依法注销。

     (四)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收购股权、购买资产、
合并等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手续,为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3.查阅龙利得有
限历次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4.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
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5.查阅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
程》;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文件;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历次会议文件;
4.查阅发行人监事会历次会议文件;5.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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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明确的
划分,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2012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事规则分别对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议事方式等内
容进行了规定。前述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法、
有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度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和《龙
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文件将于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之日起生效。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文件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龙利得股份设立以来,发行人共召开了 48
次股东大会会议、57 次董事会会议和 20 次监事会会议,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及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简历;3.登录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
证书;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董事会
会议文件;7.查阅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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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目前聘任了 4 名独立董事,
分别为谢肖琳、朱芹飞、陈松、杨爱东。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上述 4 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其中独立董事陈松、谢肖琳、杨爱东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均已
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会计师出具的相
关《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非经常损益专项审查报告》;2.查
阅发行人所在地税务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5.查
阅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并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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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ZA15774 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
合法、合规。

     (三)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文件、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41 号《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774 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历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批文及验收文件等;4.登录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
示网站(http://www.fxaj.gov.cn/fxajj/aqzt/005006/)进行查阅;5.登录上海市公共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根据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对上海市奉
贤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的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未受到过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环境保护污染事故。

     2.发行人近三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奉其奉 “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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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 年 4 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
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项目的污染
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并认真做好上述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
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
[2017]171 号的《关于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
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
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③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4 号)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
作为责任主体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
编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奉其奉已分别委托顶柱检测技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谷敏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和验
收报告。

     (2)上海龙利得“年产 10000 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 年 3 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龙利得“年产 10000 万平
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单位要
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并
认真做好各项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从环保角度
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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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
[2017]170 号的《关于年产 10000 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
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
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发行人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6 年 12 月,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
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环保
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2016 年 12 月 27 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6]62 号的《关
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
仓库管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
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2)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 年 10 月,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
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
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
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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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0 月 18 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8]57 号的《关
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3)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①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令 44 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号为
201834118200000084。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根据明光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
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明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或存在争议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
录奉贤区安监局行政处罚公示网站(http://www.fxaj.gov.cn/fxajj/aqzt/005006/)进
行查询,上海龙利得及奉其奉自 2015 年 1 月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
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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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
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发行人拟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查阅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拟
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
关材料,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
要用于下列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
 1                                                               21,000.00         10,000.00
        库管理项目
 2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                         13,560.52         13,560.52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25.88          5,025.88

 4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13,500.00         13,500.00

                           合计                                  53,086.40         42,086.40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
仓库管理项目由发行人在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 150 号的现有土地上实施。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发行人在安徽
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内实施,具体地址为明光市明光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创业
大道以南、洪武路以东、富域玻璃以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皖(2018)明光市不
动产权第 0106071 号《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详见本
《法律意见》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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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53,086.4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42,086.40
万元。根据经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
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可
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
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
决。

     2.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同意
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该等项目。

     (2)根据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登记信息单》,发行人“扩
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配套绿色彩印内
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在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备案。

     (3)如本《法律意见》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标准”所述,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环境保护及投资项目主管部
门审批同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
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确认,并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
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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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
出规划等相适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
发展目标及具体业务发展规划。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经营范围及现有主营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一致。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查阅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滁州浚源、金
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4.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
面确认文件;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二)根据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股份股东出具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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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
《法律意见》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
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相关内
容与本《法律意见》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法
律意见》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发行人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发行人不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关联交易问题、重大债权债务问题、税务问题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合法、准确、完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
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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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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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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