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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2020-0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9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3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3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2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二十二、结论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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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利得包装印刷
发行人/龙利得/龙利得股
                         指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
份/公司
                            公司
龙利得有限               指 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龙利得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龙利得包装
上海龙利得               指
                              印刷(上海)有限公司
奉其奉                   指 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龙尔利                   指 上海龙尔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尔达                   指 上海龙尔达纸业有限公司,龙尔利前身
滁州浚源                 指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金浦国调                 指
                              合伙)
东证投资                 指 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安徽创投                 指 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
西藏金葵花               指 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力鼎                 指 嘉兴力鼎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浚源                 指 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飞凡协立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无锡飞凡协立             指
                              伙)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指
                              伙)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         指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投控股             指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浚源                 指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可云服饰                 指 上海可云服饰有限公司
祥尔电气                 指 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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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立 信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审计报告》             指 ZA10075 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7 年度-2019 年度》
                            立 信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指 ZA10078 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立 信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ZA10077 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 信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0076 号”《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指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的专项审核报告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           指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指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本次发行                 指
                              的行为
                              在中国境内发行并上市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A股                      指
                              票,每股面值一元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公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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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证券法》                   指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管理办法》                 指
                                  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上市规则》                 指
                                  年修订)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改革意见》                 指 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                 指 并经数次修改现行有效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公司章程(草案)》         指 通过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仅为
中国                         指 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
                                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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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180228-00019 号

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
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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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经办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3.本所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
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
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4.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
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6.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
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
                                  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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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经
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法律意见》由沈宏山律师和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本所地址为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9.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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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股份公司设立后
的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阅《招股
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8 年 10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已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
事宜。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股东大
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
准和授权,发行人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交易的同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10055326425XA 的《营业执照》;2.查阅在滁州市市监
局调取的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所在地市监局、海关、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子公司所在地市监
局、海关、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5.查
                                    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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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
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
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等;3.查阅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
5.查阅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
等规章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公司治理制度;7.查阅发
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8.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9.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10.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明光市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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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
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运
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
部控制制度文件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
经营期限自 2010 年 4 月 2 日至 2060 年 4 月 1 日,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
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
形;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4,586,741.33 元、83,561,189.34 元、81,264,462.48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
关规定。

     3.根据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07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东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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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本《法律意见》正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在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相关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
主营业务为瓦楞纸箱、纸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未发生变更;如本《法律
意见》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均权属清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徐龙平、张云学,最近两年没有发生控制权
变更的情形,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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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
相关规定。

     8.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据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以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的相关规定。

     9.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
用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25,950 万股,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8,650 万股。因此,发
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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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25,950 万股,本次发行
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8,650 万股。因此,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4,586,741.33 元、83,561,189.34 元、
81,264,462.48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发行
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时中审字(2012)
009 号《审计报告》;2.查阅时中验字[2012]009 号《验资报告》;3.查阅信
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
报告》;4.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 2422 号《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5.查阅信会师报字
[2013]113386 号《审计报告》;6.查阅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 号《审计报告》;
7.查阅《发起人协议书》;8.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徐龙平等 6 位发起人于 2012 年 1 月共同签订
了《发起人协议书》,对发行人,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
资、注册资本及缴付资本,发起人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经营管理机
构,财务会计和税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生效、修改
和变更,协议的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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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资
格。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股本变更为 10,500 万元存在瑕疵,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差异,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
本等问题,但发行人已相应整改,股东出资已经足额缴纳,且立信会计师针对相
关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
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相关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未
曾受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上述瑕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的现
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招股说明书》;
4.查阅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阅工商备案资料中的发行人及
相关关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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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机构独立。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起人协议书》;
2.查阅发行人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备案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股
东名册》;4.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5.查阅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
调查表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及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2 年 2 月龙利得有限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时,
发行人共有 6 位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股)            出资比例(%)
  1                   张云学                             4,462.50                   42.50

  2                   龙尔利                             4,200.00                   40.00

  3                   徐龙平                              787.50                      7.50

  4                   曹春芳                              525.00                      5.00

  5                   王德超                              262.50                      2.50

  6                   干石凡                              262.50                      2.50

                 合计                                  10,500.00                   10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在当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自然人股东均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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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1                 张云学                4,287.50            4,287.50            16.5222

      2                 龙尔利                4,200.00            4,200.00            16.1850

      3                滁州浚源               3,522.21            3,522.21            13.5731

      4                金浦国调               2,100.00            2,100.00             8.0925

      5                 徐龙平                2,043.39            2,043.39             7.8743

      6                东证投资               1,300.00            1,300.00             5.0096

      7              西藏金葵花               1,000.00            1,000.00             3.8536

      8                安徽创投               940.6625           940.6625              3.6249

      9                 万里平                  800.00             800.00              3.0829

     10                 王皎                    600.00             600.00              2.3121

     11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600.00             600.00              2.3121

     12              无锡金投控股               600.00             600.00              2.3121

     13                 周新华                  400.00             400.00              1.5414

     14                嘉兴力鼎                 400.00             400.00              1.5414

     15                 曹春芳                  367.50             367.50              1.4162

     16                潍坊浚源                 360.00             360.00              1.3873

     17              无锡飞凡协立               300.00             300.00              1.1561

     18                 吕萍                    210.00             210.00              0.8092

     19                 邱萍                    200.00             200.00              0.7707

     20                 王辉英                  200.00             200.00              0.7707

     21                 陈晖                    160.00             160.00              0.6166

     22                 干石凡                  157.50             157.50              0.6069

     23                 王德超                  157.50             157.50              0.6069

     24                 吴献忠                  140.00             140.00              0.5395

     25                 李雪刚                  124.24             124.24              0.4788

     26                 吴崇余                  105.00             105.00              0.4046

     27                 卢冬梅                  100.00             100.00              0.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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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28               钱梅红               100.00             100.00              0.3854

     29               张红梅               100.00             100.00              0.3854

     30               徐少杰                79.40               79.40             0.3060

     31               钱红                  50.00               50.00             0.1927

     32               柴玮                  48.00               48.00             0.1850

     33               陈海涛                46.60               46.60             0.1796

     34               周宝妹                40.00               40.00             0.1541

     35               张金芳                34.00               34.00             0.1310

     36               冯治钢                28.80               28.80              0.1110

     37               韩军                  20.00               20.00             0.0771

     38               卫林荣                17.00               17.00             0.0655

     39               张欢注                  2.80                2.80            0.0108

     40               童宇飞                  2.60                2.60            0.0100

     41               王水洲                  1.40                1.40            0.0053

     42               瞿仁龙                  1.10                1.10            0.0042

     43               陈飞                    0.90                0.90            0.0034

     44               张明星                  0.50                0.50            0.0019

     45               邵希杰                  0.50                0.50            0.0019

     46               赵后银                  0.30                0.30            0.0012

     47               俞月利                  0.20                0.20            0.0008

     48               赵立忠                  0.20                0.20            0.0008

     49               郑文俊                  0.10                0.10            0.0004

     50               赵新忠                  0.10                0.10            0.0004

               合计                     25,950.00           25,950.00             100.00

     (三)公司发起人以现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 2,180 万元,公司股
东龙尔利业以货币 1,332 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公司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
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业以现金补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差异
2,461.769101 万元。

     2013 年 12 月,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114187 号《关于龙利得包
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对 2012 年 1 月 19 日滁州时中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验字[2012]第 009 号《验资报告》及公司实收资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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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复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
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
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云学和徐龙平,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
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等;3.查阅发行
人历次《营业执照》;4.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披露的信息;5.查阅了发行
人《股东名册》;6.查阅了发行人部分机构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7.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发行人机
构股东的登记、备案信息;8.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发行人机构
股东进行穿透核查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均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股
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四)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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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3.查阅《审计报告》;4.查阅
《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于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来一直主要致力于瓦楞纸箱、纸
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主营业务为瓦楞纸箱、纸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
人近三年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7%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营业期
限为 2010 年 4 月 2 日至 2060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
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于发行人处工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稳定。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审计报告》;2.查
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4.查阅发行人
相关关联方营业执照、章程、工商备案资料;5.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资料;6.查阅相关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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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函》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以及《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直接持有发行人 7.87%的股份,通过龙尔利间接控制发行人 16.18%的股
  1         徐龙平
                       份,发行人董事长,与张云学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52%股权,发行人董事,与徐龙平共同为发行人实
  2         张云学
                       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16.18%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持有龙尔利 86.25%
  3         龙尔利
                       的股权
  4        可云服饰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云学持有其 40%的股权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滁州浚源持有发行人 13.57%的股份,金浦国调持有发行人 8.09%的股份,
东证投资持有发行人 5.01%的股份。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上海龙利得                         发行人 100%控股子公司

  2         奉其奉                         上海龙利得 100%控股子公司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
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徐龙平       董事长、总经理
  2         张云学       副董事长
  3         梁巨元       发行人董事

  4         唐啸波       发行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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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5         向存林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6         夏志强          发行人董事

  7          徐成           发行人董事

  8         谢肖琳          发行人独立董事
  9         朱芹飞          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陈松           发行人独立董事

 11         杨爱东          发行人独立董事
 12         傅婧辰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3         王德超          发行人监事

 14          张亮           发行人监事

 15         吴献忠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6          朱敏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10.00%
                              限合伙)                         的出资,并担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10.00%
                              限合伙)                         的出资,并担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60.00%
                              北京华夏浚源资本管理有限
                                                               的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
                              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有其 15.00%
                              广州浚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的出资,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无锡国联浚源创业投资中心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梁巨元          董事         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广州才汇浚源股权投资基金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潍坊浚源股权投资中心合伙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无锡华夏浚源股权投资中心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司

                                             3-3-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成都晨光博达橡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北京中清能发动机技术有限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法定代
                            凯途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董
                            凯腾苏州贸易有限公司
                                                             事
                            K2 Energy       Global    Hong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执行董
                            Kong.Ltd                         事、经理
                            K2 Energy Solutions, Inc.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担任其董事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公司
                            安徽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唐啸波          董事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啸波担任其董事
                            上海志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 10.44%
                            (有限合伙)                     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善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 8.70%出
                            (有限合伙)                     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持有其 50.00%
                            上海志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
 夏志强          董事                                        行董事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山东鲁南渤瑞危险废物集中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担任其董事
                            处置有限公司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发行人董事夏志强担任其董事
                            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谢肖琳持有其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
 谢肖琳        独立董事                                      3.50%股权,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陈松         独立董事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松任其合伙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爱东担任其合
 杨爱东        独立董事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伙人
                            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35.00%出
                            限合伙)                         资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5.00%出资
                            限合伙)                         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张亮           监事
                            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5.00%出资
                            限合伙)                         额,并担任其执行总裁
                            寿光市启利企业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监事张亮持有其 60.00%股
                            限公司                           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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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法定代表人

                            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监事张亮担任其董事
                            公司

       5.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1)祥尔电气

       祥尔电气成立于 2005 年 5 月 8 日,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77477494XM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 139 号 1 幢,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为朱仁飞,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新能源
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设备、机电设备、
电气成套、电力、自动化、仪器仪表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电气工程安装,
汽车电器的销售,电脑整机及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学曾持有祥尔电气 5%股权并担任其监事职
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张云学已不再持有祥尔电
气股权。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徐维                                 徐龙平的配偶

 2              徐强                                 徐龙平的子女

 3             储凤飞                                张云学的配偶
 4             张储汇                                张云学的子女

       除上述关联方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也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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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主要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租赁资产                                金额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种类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龙尔利           上海龙利得         厂房                        -                   -            86.67

                       合计                                         -                   -            86.67

       2.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和关联方为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龙利得

徐龙平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3,000.00   2019.8.19         2020.8.19             否
徐维

奉其奉

龙利得

徐龙平               上海龙利
                                  短期借款       2,500.00   2019.9.20         2020.9.14             否
徐维                     得

张云学

龙利得

徐龙平               上海龙利
                                  短期借款        500.00    2019.10.14        2020.10.13            否
徐维                     得

张云学
                                  银行承兑汇
龙利得               上海龙利得                   700.00    2019.9.25         2020.5.25             否
                                      票
                 合    计                        6,700.00               -                   -               -

       ②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3-3-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担保是否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龙利得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2,000.00       2018.9.4      2019.9.3         是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龙利得

徐龙平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5,000.00      2018.8.22     2019.9.14         是
徐维

奉其奉
                                  银行承兑汇
龙利得           上海龙利得                       700.00       2018.10.09    2019.04.09        是
                                      票
                 合     计                       7,700.00          -             -             -


       ③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发行人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2,000.00    2017.09.26     2018.09.15       是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发行人

徐龙平
            上海龙利得         短期借款             5,000.00    2017.09.19     2018.09.19       是
徐维

奉其奉

发行人      上海龙利得       银行承兑汇票           3,450.00    2017.09.29     2018.11.27       否

                 合计                              10,450.00           -             -             -

                                               3-3-1-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2)子公司和关联方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奉其奉    长期借款     4,100.00   2016.3.14    2022.3.13        否
徐维

奉其奉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徐维                  奉其奉    短期借款     4,000.00   2019.7.31    2020.7.30        否

奉其奉

龙利得
滁州市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徐龙平

徐维                  龙利得    短期借款     2,000.00   2018.4.10     2021.4.9        否

张云学

储凤飞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2,200.00   2019.11.5    2020.11.5        否
龙利得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2,300.00   2019.11.13   2020.11.13       否
龙利得
明光跃龙投资控
                      龙利得    短期借款     3,000.00   2019.8.29    2020.8.29        否
股集团有限公司
龙利得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1,000.00   2019.9.26    2020.9.26        否

张云学
明光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
                      龙利得    短期借款      950.00    2019.9.26    2020.9.26        否
徐龙平

张云学

明光跃龙投资控        龙利得    开立信用     3,474.50   2019.6.27    2020-6-21        否

                                           3-3-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担保是否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

徐龙平

徐维
明光跃龙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立信用
                      龙利得                  385.50      2019.11.26     2020-11-20         否
徐龙平                             证
徐维

                 合    计                    23,410.00        -              -              -


       ②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奉其奉    长期借款       5,300.00      2016.3.14      2022.3.13        否
徐维

奉其奉
滁州市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1,000.00      2018.4.10      2021.4.9         否
徐维

张云学

储凤飞
滁州市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1,000.00      2018.4.10      2021.4.9         否
徐维

张云学

储凤飞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3,000.00      2018.8.29      2019.8.29        是

龙利得
                      龙利得    短期借款       4,500.00     2018.11.14     2021.11.14        否
徐龙平


                                           3-3-1-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是否已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经履行
                                                              日           日
                                                                                        完毕
明光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980.00     2018.9.29    2019.9.29        是
张云学

徐维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550.00     2018.9.26    2019.9.26        是
张云学
明光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开立信用
                      龙利得                   3,474.50    2018.6.19    2019.7.18        是
徐龙平                             证
徐维
明光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开立信用
                      龙利得                    385.48     2018.6.20    2019.7.19        是
徐龙平                             证
徐维

                 合    计                     20,189.98        -            -            -


       ③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担保         担保       是否已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履行完毕
上海龙利得

徐龙平
                      奉其奉    长期借款      5,900.00    2016.3.14    2022.3.13        否
徐维

奉其奉
明光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500.00     2017.1.13    2018.1.13        是

张云学
滁州市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2,000.00    2017.4.14    2018.4.13        是
徐维

张云学


                                           3-3-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担保          担保       是否已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履行完毕
储凤飞
明光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900.00            2017.8.1      2018.7.31        是

徐维
明光融资担保有
                        龙利得    短期借款      1000.00            2017-9-15     2018-9-15        是
限公司
徐龙平                  龙利得    短期借款      1000.00            2017-9-21     2018-9-21        是
明光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龙利得    短期借款      3000.00            2017.9.22     2018.9.22        是
徐龙平

龙利得
                        龙利得    短期借款      5,500.00       2017.11.23        2018.11.23       是
徐龙平
明光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开立信用
徐龙平                  龙利得                  3000.00            2017.6.23     2018.6.27        是
                                      证
徐维

                  合     计                     22,800.00              -             -             -

       3.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单位:万元


   拆出方            拆入时间     拆入累计金额            结清时间             归还累计金额       备注

徐龙平          2017-2-28            2,880.00           2017-6-28                2,880.00        未计息

                2016-5-14             445.28            2017-1-21                 445.28

                2016-5-14             450.78            2017-2-3                  450.78
                                                                                                 固定年
                2017-2-28            1,569.55           2017-6-29                1,569.55
龙尔利                                                                                            利率
                2017-3-14             710.00            2017-6-28                 710.00
                                                                                                 4.35%
                2017-3-27             970.00            2017-6-28                 970.00

                2017-2-4              165.07            2017-5-26                 165.07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
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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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朱芹飞、陈松、谢肖琳、杨爱东已就近三年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不存在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当时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
及持股 5%以上股东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
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七)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以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上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
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不
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商标局
出具的商标档案;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
登记簿查询证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4.查阅发行人受让相关专利的《专利转让
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6.登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平台、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平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查询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专利、商标、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7.查阅《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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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和土地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不动产和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相关
无形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
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除物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储运系统
等 6 套设备存在抵押担保外,其他设备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限制的
情形,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产权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租赁使用房产情况如下:

     1.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临海
工业园开发区科工路 539 号的 1-6 栋厂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其中,1-4 栋厂房
面积为 8,025 平方米,租金为每年 1,757,475 元,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35
年 10 月;5-6 栋厂房面积为 4,012 平方米,租金为每年 878,628 元,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上述租赁场所土地属上海市“104 板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取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沪房地奉字(2012)第
000949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租赁场
所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2017 年 9 月,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政府就科工路 539 号厂房权属登记事宜
作出《情况说明》:“经调查了解,上述地块房屋权属登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现已协调相关各方,并承诺尽快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鉴于奉贤区
行政服务中心(由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规土局联合验收通过)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对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入驻该地块厂房做出同意批复,
我镇同意龙利得包装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先行迁入该地块厂房进行试生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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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龙利得因上
述问题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同意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上海龙利得不
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2.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博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环镇东
路 98 号的厂房,该厂房面积为 27,351.20 平方米,租金为每年 5,989,912.80 元,
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将所
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物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储运系统等 6
套设备、奉其奉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向银行抵押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六)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海龙利得 100%股权,上海
龙利得合法拥有奉其奉 100%股权,上述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争议。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审计报告》;2.查
阅发行人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3.查阅发行人签署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
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发行人已就相关重大合同之签署履行了内部的决
策或审批程序。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
债。

     (三)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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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为合
法、有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
法、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
发行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
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文件;3.查阅发行
人签署的相关资产、股权转让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增资扩股

     如本《法律意见》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龙利得有限自
成立至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期间,共发生过一次增资扩股;龙利得股份成立后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发生过七次增资扩股。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
产情形。

     (三)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等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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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为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3.查阅龙利得有
限历次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4.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
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5.查阅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
程》;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历次会议文
件;4.查阅发行人监事会历次会议文件;5.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明确的
划分,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2012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事规则分别对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议事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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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规定。前述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法、
有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度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和《龙
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文件将于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之日起生效。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文件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龙利得股份设立以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及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简历;3.登录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
证书;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董事会
会议文件;7.查阅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目前聘任了 4 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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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谢肖琳、朱芹飞、陈松、杨爱东。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上述 4 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其中独立董事陈松、谢肖琳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均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会计师出具的相
关《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非经常损益专项审查报告》;2.查阅
发行人所在地税务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5.查阅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并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
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合法、合
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
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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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历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批文及验收文件等;4.登录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
示网站(http://www.fxaj.gov.cn/fxajj/aqzt/005006/)进行查阅;5.登录上海市公共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对上
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的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过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环境保护污染
事故。

     1.发行人近三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奉其奉 “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 年 4 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
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项目的污染
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并认真做好上述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
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
[2017]171 号的《关于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
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
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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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沪奉环保验[2019]17
号《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表》,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 4.0 智慧工厂项目固体废弃物防治设施符合
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

     (2)上海龙利得“年产 10000 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 年 3 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龙利得“年产 10000 万平
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单位要
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并
认真做好各项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从环保角度
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
[2017]170 号的《关于年产 10000 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
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
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发行人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6 年 12 月,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
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环保
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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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

     2016 年 12 月 27 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6]62 号的《关
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
仓库管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
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2)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 年 10 月,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
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
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
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2018 年 10 月 18 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8]57 号的《关
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3)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①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令 44 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填
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号为
201834118200000084。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需要制作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并已得到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

                                    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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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的,发行人已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备
案。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如本《法律意见》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根据明光市市监
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
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明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或存在争议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
录奉贤区安监局行政处罚公示网站(http://www.fxaj.gov.cn/fxajj/aqzt/005006/)和
奉   贤    区    应   急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公    示    网    站
(https://www.fengxian.gov.cn/ajj/aqzt/005006/)进行查询,上海龙利得及奉其奉
自 2017 年 1 月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
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发行人拟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查阅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拟
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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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
关材料,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
要用于下列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
 1                                                               21,000.00         10,000.00
        库管理项目
 2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                         13,560.52         13,560.52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25.88          5,025.88

 4      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13,500.00         13,500.00

                           合计                                  53,086.40         42,086.40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
仓库管理项目由发行人在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 150 号的现有土地上实施。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发行人在安徽
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内实施,具体地址为明光市明光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创业
大道以南、洪武路以东、富域玻璃以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皖(2019)明光市不
动产权第 0002665 号《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详见本
《法律意见》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53,086.4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42,086.40
万元。根据经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
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可
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
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
决。

       2.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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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同意
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该等项目。

     (2)根据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登记信息单》,发行人“扩
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配套绿色彩印内
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在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备案。

     (3)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标准”所述,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环境保护及投资项目主管部
门审批同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
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确认,并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
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
出规划等相适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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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
发展目标及具体业务发展规划。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查阅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滁州浚源、金
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4.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
面确认文件;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
《法律意见》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
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相关内
容与本《法律意见》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法
律意见》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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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改革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交易的同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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