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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0-0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七)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七)

                                                        德恒 02F20180228-00018 号

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
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已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出
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03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以及“德恒 02F20180228-00002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0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1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13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7-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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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七)


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1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
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1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龙
利得补充问题(二)》的要求,在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部分就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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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七)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
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的内
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
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
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七、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7-7-3-7-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七)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由沈宏山律师、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本所地址为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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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七)




                     第二部分 对证监会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

       [反馈问题 2]关于代采购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榄菊集团的外购转售业务金额分别为 5,247.13 万元、
4,471.20 万元和 2,880.3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发行人称美盈
森、新通联以及裕同科技均有外购转售业务,其中美盈森和裕同科技的外购转
售业务规模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榄菊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说明;2.查阅了榄菊集团出具的确认函;3.对榄菊集团工作人员进
行访谈;4.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榄菊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网络核查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榄菊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取
了包括网络核查在内的核查手段,根据核查情况、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说明和榄菊集团出具的确认函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榄菊集团工作人员进行的访
谈,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榄菊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




                                       7-7-3-7-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七)》之签
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7-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