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0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五)
德恒 02F20180228-00014 号
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
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已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出
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03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以及“德恒 02F20180228-00002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0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1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80228-00013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7-7-3-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口头反馈,本所经办律师对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在第二部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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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
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七、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由沈宏山律师、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本所地址为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7-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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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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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
第二部分 对证监会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
[反馈问题 1]请问王海明入股印刷科技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王海明为何会
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浦沙纸业的股东?发行人与王海明、浦沙纸业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利益输送?发行人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印刷科技、浦沙纸
业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了王海明出具的简历;3.对王海明进行访谈;4.对徐龙
平进行访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王海明入股印刷科技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印刷科技工商登记资料、王海明出具的简历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海
明、徐龙平进行的访谈,王海明入股印刷科技的原因和背景为:
王海明自 1992 年起即在包装印刷行业从事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并自 2011
年起担任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纸委会秘书长,在纸包装行业的具有丰富技术研发
经验。
2013 年,上海龙利得准备成立一个独立主体专门从事的纸盒、纸箱、纸板
等纸制品及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业务,鉴于王海明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上
海龙利得邀请王海明加入并负责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共同出资设立印
刷科技。
(二)王海明为何会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浦沙纸业的股东?
根据浦沙纸业工商登记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海明进行的访谈,2018 年
浦沙纸业原股东王国民因患重病无力继续对浦沙纸业进行经营管理,且其治疗需
要资金,因此有意对外出让公司股权。王海明在包装印刷行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且长时间在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任职,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看好浦沙纸业的发展
前景。因此,经朋友介绍后,王海明与王国民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王海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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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
王国民持有的浦沙纸业 80%股权,成为浦沙纸业股东。
(三)发行人与王海明、浦沙纸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海明、徐龙平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
行人与王海明、浦沙纸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
(四)发行人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填报的《关于企业基本信息及往来等情况的确认函》
等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1,300 万美元
丸红(上海)有 股权结构 丸红(中国)有限公司(100.00%)
1
限公司
实际控制
丸红株式会社
人
注册资本 3600 万人民币
上海昱畅纸业 张慧君(51%)、顾华(35.11%)、顾连芳(12.5%)、
2 股权结构
销售有限公司 潘汉明(1.39%)
实际控制
张慧君
人
注册资本 250 万元
海盐金建纸业 股权结构 金建松(80.00%)、金婷(20.00%)
3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金建松
人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安徽省萧县林
4 平纸业有限公 股权结构 森林海商务信息咨询(宿州)有限公司(100.00%)
司 实际控制
李建设
人
注册资本 9,741.89 万美元
远通纸业(山 远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90.00%)、深圳市嘉凌贸易有
5 股权结构
东)有限公司 限公司(10.00%)
实际控制
远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
人
注册资本 10,510 万美元
上海伊藤忠商 股权结构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100.00%)
6
事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人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上海浦沙纸业 股权结构 王海明(80.00%)、王国民(10.00%)、薛春森(10.00%)
7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王海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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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号 客户名称 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中山欧华彩印 骆建华(18.00%)、张贤芳(18.00%)、李始峰(18.00%)、
8 股权结构
包装有限公司 林慧华(18.00%)、何家权(18.00%)、邓国基(10.00%)
实际控制
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人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上海汇峰纸业 股权结构 唐贤峰(100.00%)
9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唐贤峰
人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中山市集雅印
10 刷包装有限公 股权结构 伍森文(50.00%)、麦有泉(50.00%)
司 实际控制
伍森文、麦有泉
人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中山市小榄镇
11 永宁纸箱有限 股权结构 谭海祥(70.00%)、李婉仪(15.00%)、谭敦源(15.00%)
公司 实际控制
谭海祥
人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上海善法纸业 股权结构 金娇玉(100.00%)
12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金娇玉
人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上海慧星纸业 股权结构 陈天霖(60.00%)、陈献文(40.00%)
13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陈天霖
人
注册资本 155,500 万元
江苏长丰纸业 股权结构 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100.00%)
14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朱建农
人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杭州科钦贸易 股权结构 戴秋波(100.00%)
15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戴秋波
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主要供应商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与浦沙纸业类似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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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
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年 月 日
7-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