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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10-19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龙利得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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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
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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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公司总
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
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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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
殊事项,可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建议,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和整理后统一由
董事会秘书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
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
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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