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
规定,我们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
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徐龙平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徐龙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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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向存林先生、吴献忠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向存林先生、吴献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吴献忠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第3.2.7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吴献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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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朱敏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朱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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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猛 谢肖琳
杨爱东
2021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