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1-008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 本次会议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 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2199 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108,19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8,143,9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5%。 (二)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1,313,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6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3,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三)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 审议通过了议案 1.00《关于修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86%;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33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议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86%;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233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了议案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徐龙平先生、夏志强先生、徐成先生和向存林先生 四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子议案3.01《关于选举徐龙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3,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203%。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徐龙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子议案3.02《关于选举夏志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3,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199%。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夏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3.子议案3.03《关于选举徐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3,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199%。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徐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4.子议案3.04《关于选举向存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082%。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向存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四) 审议通过了议案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谢肖琳女士、杨爱东女士和刘猛先生等三人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子议案4.01《关于选举谢肖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9,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3081%。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谢肖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子议案4.02《关于选举杨爱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3,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91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杨爱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子议案4.03《关于选举刘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3,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9201%。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刘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 审议通过了议案5.00《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因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德超先生、郑慧珍女士两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子议案5.01《关于选举王德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9,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3081%。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德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2.子议案5.02《关于选举郑慧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43,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9199%。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慧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洪小龙、朱芷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 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