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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2021-08-24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1-033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
  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需另
  行向监管机构办理再融资申请),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
  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定。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
  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
  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
  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近日,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原示范
  区”)签署了《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
  补充函,公司拟在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建设“绿色智能文化
  科创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项目聚焦于本
  公司主营业务即绿色环保数字彩印、高级瓦楞工业终端产品智能制
  造等。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上述与平原示范区



                                      1
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件,实际项目投资总额和
项目的具体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
定。
    2.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已于2021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法人代表:王景书
    3.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市民之家
    4.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5.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6.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
情况。
    7.履约能力分析:2010 年 2 月,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新乡平原
新区正式成立,规划面积 188 平方公里,核心起步区 50 平方公里。
2013 年 12 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将平原新区更名为新乡市平原城
乡一体化示范区。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项目合同(包括协议和补充函)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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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协议和补充函主要条款
   1.1 项目名称暂定为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
目。
   1.2 投资主体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8.5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1.5亿元人民币;但补充函明确约定,
公司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
若因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
时序等发生变化,则公司须与平原管委会协商一致后就《龙利得
(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进行修订,公司无需承担
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须根据公司再融
资情况等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确定。
   1.4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聚焦于公司主营业务,即绿色
环保数字彩印、高级瓦楞工业终端产品智能制造。力争打造华北地
区最超导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的工业4.0文化印包产业
综合大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定制厂房、实教基地、实验中
心、培训中心、研发中心、营运中心、贸易中心、数字平台中心在
内的12-15万平方米基建工程。
   1.5 项目建设周期及时序:项目自取得募集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之日起(除政府规划与设计等方面遇阻外)预计3个月内开工建设,
首期建设周期15-18个月。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21-24个月内实现
投产,自投产之日起36个月相应达产。
    第二条   项目用地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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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项目选址:项目拟选址于通惠河路以南,海河大道以北,
泰山路以西,尧山路以东,建设用地面积约200亩。(项目选址的具
体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等以甲方规划部门审核确定
的位置和实测数据为准)。
   2.2 项目建设:乙方应按照项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
建设方案设计,并按照甲方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修规及建筑方案实
施。
    第三条   项目土地供应
   3.1 甲方按照“招拍挂”程序依法依规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
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参与竞拍项目土地
使用权,若竞拍成功需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3.2 甲方以有偿出让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项目公司提供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片区上位总体规划、拆迁安置及建设用
地范围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交付乙方的土地达到“七
通一平”:宗地红线外“七通”(通城市道路、雨水管、污水管、
供水管、供电、通讯、天然气),宗地红线内“土地现状平整”。
另根据企业需要,争取在项目投产之日前通蒸汽。
   4.2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工
商注册、建设规划、消防、安监等方面的手续,并实行一站式服
务,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供电、供水、天
然气等基础设施申报,乙方负责提供所需资料及费用。
   4.3 甲方应在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
个月内(公示时间除外)及时审批完成乙方项目的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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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争取国家、省、市支持
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优惠,并协助办理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
   4.5 甲方应积极配合或协调乙方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
题。
   4.6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周边关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
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行为,并积
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
   4.7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办理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办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在甲方辖区内就成立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
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交工商申请材料,并保证项目的工商、财
税、统计、对外销售关系均在甲方辖区内。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协
议项下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事宜,享受本协议项下乙方的
权利义务,同时乙方与项目公司对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2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定程序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后
6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公司股权转让形式的
变相转让等)。
   5.3 乙方或项目公司保证项目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
主要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污染排放符合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环保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指导意见,并积极协调
项目与周边园区环保处理设施的统筹设计、建设及运营工作)。
   5.4 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亩;项目自达产之日起,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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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乙方应于土地摘牌后60日内向甲方上报规划设计方案,并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非乙方原因除外)。
    第六条   支持政策
    6.1 甲方按照项目地块土地出让价格超出6.4万元/亩的部分
(扣除上级计提部分)的同等金额支持乙方用于项目建设。
    6.2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乙方项目支持,具体如下:
第一年至第三年,按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比例的同等金额
给予支持;第四年、第五年,按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比例的
同等金额给予支持。
    6.3甲方应保证乙方对平原示范区的其他支持政策正常享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 5.2 条款的约定内容,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因转让行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 5.4 条款的约定内容,则乙方须按照差额
部分的同等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
行义务,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
的直接损失。但根据补充函约定,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
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如公司再融资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
建设内容、建设时序等发生变化,则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协商
一致可对投资协议进行修订,公司无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
任。
    第八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8.1 甲方公开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若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未
参与或未竞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自行解除,本协议项下
项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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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若乙方仍未在甲方辖区内成立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则本协议自行解除,本协议项
下项目终止(非乙方原因除外)。
   8.3 若自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
超过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或累积一年终止项目建设的,则甲方有权
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同时解除本合同,终止本协议项下项
目。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
人签字加盖双方印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监管机构批准后
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在资本市场以再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项下规划的投资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该项目实施,充分
发挥公司现有行业经验的积累推进业务的延伸和优化,拓宽企业发
展空间,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有效降低公司智
能制造业务的综合生产成本,更好地把握包装印刷行业的发展机
遇,拓展了公司的销售半径及销售渠道,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
业影响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项目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
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预测此次合作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此次合作事项能顺利展开,有利于公司
在中西部地区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
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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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
员会签署《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补充
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
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需另
行向监管机构办理再融资申请),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
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
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定。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
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
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
影响。上述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
者的业绩承诺。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
   3、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
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
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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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
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
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
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5、本事项目前尚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
   6、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
   2. 关于《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补
充函;
   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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