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8-2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龙
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
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原则,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
需要、所处行业特点、未来盈利能力、股东权益需求、公司融资环境
及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
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
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2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
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
况说明。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