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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2-10-24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 告 编 号 : 202 2 - 04 2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未来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

整。

       3、拟回购股份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人民币4,0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00元/股(含)

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

本的1.4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4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

价格上限人民币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

或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拟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拟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不低于人民币2,400.00万元(含

本数),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本数)的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7、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回购期间尚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

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

格区间,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

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

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

因,可能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

购股票无法授出或转让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近期

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的波动情况,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

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树立

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因素,经审慎研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龙

平先生提议公司回购部分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

或股权激励,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未来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种类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

   (四)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8.00元(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

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资金

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

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及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400.00万元(含本数),

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本数)。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的1.4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400.00万元,回购

价格上限人民币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8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

或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筹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

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股

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

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

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八)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的1.45%。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

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本次增减变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动(股)                   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9,684,150    31.70%   +5,000,000   114,684,150    33.15%
无限售条件股份   236,315,850    68.30%   -5,000,000   231,315,850    66.85%

   股份总数      346,000,000 100.00%                  346,000,000 100.00%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的0.87%。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

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本次增减变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动(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9,684,150    31.70%   +3,000,000    112,684,150     32.57%
无限售条件股份   236,315,850    68.30%   -3,000,000    233,315,850     67.43%

   股份总数      346,000,000 100.00%                   346,000,000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

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或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十)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和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

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

者信心以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217,519.8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3,130.10万元,流动

资产122,909.79万元。若按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4,000.00万元,按

2022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

重为1.84%,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2.79%,约占流

动资产比重为3.25%。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管理

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

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公司

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

为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

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截至本次回购决议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减持计划。若未来上

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三)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徐龙平先生《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以下简称《提议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近期公司

股票在资本市场的波动情况,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树立公司良

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

素,经审慎研究,徐龙平先生提议公司回购部分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截至《提议函》

提交日,徐龙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43.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1%,通过上海龙尔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2.14%的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18.04%。。截至《提议函》提交日,徐龙平先生及其一

致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尚没

有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公司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

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

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

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五)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

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

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

等;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

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并办理其他相关事

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有效。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

就股份回购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回购方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反映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

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事项。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

区间,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

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

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可能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可

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

股票无法授出或转让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