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终止投资建设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目并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投资建设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目并转让控股子 公司股权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系交易双方经 平等协商确定,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终止投资建设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目 并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爱东、袁帅、谢肖琳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