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肖琳)2023-03-2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谢肖琳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管理
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 年任职期间忠实、诚信、
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
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现就本人 2022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6 次,实际出席董事会 6 次,本人
应出席股东大会 1 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 1 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
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议
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负责发表意见,并就各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22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
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并能按时参加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会议,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决
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
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
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就《关于
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撤回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就《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公
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调整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及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关
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或专项说明。
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关于
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就《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关
于终止投资建设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目并转让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2 年度,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
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要求,组织召开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其间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仔细审阅相关资料,积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
认真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
督作用。
2022 年度,本人作为第四届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本
人参加公司提名委员会共 1 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规模和构成进行了
审议,结果表明目前公司董事会规模和构成是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和资
产规模要求的。
2022 年度,本人作为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
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
内,本人参加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 1 次会议,按照公司绩效评价
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审核。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2 年度,除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外,本人还利用其他时间对上
市公司用电话等方式咨询、问询,及时掌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生
产经营等信息。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联系和沟通,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和
网络等有关公司的相关报到,及时获悉公司的运营动态,起到了有效
地监督和指导作用。
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检查情况
本人对法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已按照
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履职期间内公司能
够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披露相关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本人切实履行
责任和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2 年度公司能够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
时、公平、完整地披露信息。
六、维护股东权益的情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
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
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
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本人能够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
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
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
1.2022 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2 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的情况。
3.经自查,本人符合独立性的规定,本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
变化。
以上是本人在 2022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本人认为,
在 2022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地支持,
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
谢肖琳(签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