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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狄耐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30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厦
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
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1
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
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要求》《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必要时,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借予他人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
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出纳予以付款。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公司募投项目确因市场变化或其他
特殊原因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仅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也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
议后及时公告。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创业板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
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