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层、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253号 致: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厦门狄耐克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9 月1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2年9月13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 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2022年9月16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4,790,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57.456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 3,23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同意148,01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14,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85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 ;反对 14,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2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868,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1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 反对1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85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 ;反对 14,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1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 反对1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85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 ;反对 14,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1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 反对1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85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 ;反对 14,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0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 反对14,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0,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84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256% ;反对 14,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 四、结论意见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林晓春 易 晴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