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19
证券代码:300887 证券简称:谱尼测试 公告编号:2020-017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5号)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19,000,000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4,93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6,420,250.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68,509,749.9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11日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谱尼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
报字[2020]第ZG11784号《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并于2020年9月23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上海谱尼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及谱尼
测试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9,000
万元和15,000万元。
以上内容公司均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披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
子公司均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及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谱 尼 测试 集 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截至2020年9月29日,专户余额
632349905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为人民币170,000,000.00元
谱 尼 测试 集 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研发检测基地及华中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
110060974013000598268
武汉有限公司 司北京上地支行 区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
上 海 谱尼 认 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
216550100100046533
技术有限公司 司上海芷江支行 项目 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之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349905,
截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170,000,000.00(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为避免疑义,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
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二)监管协议之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谱尼测试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简 称 “ 专 户 ”), 账号 为
110060974013000598268,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
(人民币壹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谱尼测试研发检测基地及华中区运营总部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该专户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本合同第六款中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三)监管协议之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上海谱尼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简 称 “ 专 户 ”), 账号 为
216550100100046533,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贰
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
表人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结束日期以甲方公告为准)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