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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尼测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9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
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
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
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
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
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
出具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
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唐学东                                刘卫东




                                                  时间: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