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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尼测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2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
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
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
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达到
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我
们认为,本次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唐学东                              刘卫东




                                                  时间: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