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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谱尼测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06-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目 录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3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5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7

四、结论性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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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0713-04号

致: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谱尼测试”)
委托,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以下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
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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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
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 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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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
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五)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7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7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七)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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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320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
注销的相关事宜。

    (九)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董事会同
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21年年末总股本137,020,570股为基础,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4,808,228元;同
时 进 行资 本公 积 金转 增股 本 ,向 全 体股 东每 10股 转 赠8股 ,合 计转 赠股 本
109,616,456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
维持每股分配(转赠)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赠)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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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12月31日至上述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因公司办理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
增加22,411,350股,总股本变为159,431,920股,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总股本
159,431,9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63,772,768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赠8
股,合计转赠股本127,545,536股。

    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

    (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
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
量做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股数(股)            调整后股数(股)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注
                                                         213,250                    383,850
        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1,882,280                   3,388,104
           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股票数量                     105,143                    189,257
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股票数量                     420,570                    757,026


    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 220,570 股,

回购注销 7,320 股后,实际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3,25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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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价格(元/股)        调整后价格(元/股)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36.39                     19.99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36.39                     19.99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授
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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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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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62 元/股的价格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000 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6,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4,000 股。就前述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均属于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3)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4)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
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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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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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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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彭   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刘元军




                                                       2022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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