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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稳健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30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稳健
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
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
业竞争力提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
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武汉稳健二期扩建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60,000.00 万元用于投资
武汉稳健二期扩建项目,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
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60,000.00 万元用于投资武
汉稳健二期扩建项目,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稳健医疗(嘉鱼)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40,000.00 万元稳健医
疗(嘉鱼)科技产业园项目,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40,000.00 万元用于投资稳
健医疗(嘉鱼)科技产业园项目,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核查,公司本次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
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毕群、梁文昭、周小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