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稳健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年4月)2021-04-20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
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半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
良记录;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
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邀请或单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的方式。

    邀请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一起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
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定期审计由
负责公司定期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
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内审部对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评议结果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公司聘任并委派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原则上由财务部负责聘任委派,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子公司自行选聘的,可由子公司在审计委员会指定范围内自行选聘,上报财务
部审核批准、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
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
过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公司的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
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监督检查
结果及内审部的评议意见做出续聘、改聘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子公司的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
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根据检查结果、
评议意见,结合子公司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财务部应做出续聘、改聘决定,报
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 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重组、遭受监管机构处罚等原因发生
重 大变动,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审计服务,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所承担的审计委
托;

       (三) 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
接受续聘邀请。

       第二十条     在出现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时,由财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改聘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
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
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除对公司自身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审
查外,检查事项还包括:

    (一) 有关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二)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 会计师事务所运用会计准则、财会法规、税务政策的准确性;

    (四)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情况;

    (五) 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
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
理措施: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的,依照
公 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 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
公 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四)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
资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
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条     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务部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
结果进行处罚处理,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通知证券监
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相符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