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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稳健医疗: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0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
   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
   评价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
   性,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
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
风险。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
   密。

第六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支持内
   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及需要布置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下设集团监察中心,集团监察中心下设
   审计部、监察部、法务部、合规部。审计部设审计总监,配备专职的审
   计人员,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高的
   审计、会计、工程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以及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
   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
   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
   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
   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设计和运行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
      公正的审计意见,促进公司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三) 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基建工程、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进行专
      项审计;

(五) 对公司内通过海关认证的公司,每年实施认证标准符合性内部审计;

(六)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每年度终了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八)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
    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授权,对委托的外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事项进行管
    理,并对其从业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
    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
    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九) 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
      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外部社会审计机
      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十)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一)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
      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十二)     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十三)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
      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十四)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十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十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
      建议;

(十九)     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二十)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
      个人,可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二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是:

(二十二) 审计立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立项实施;
(二十三) 审计部立项后,组成审计组并委任组长,审计组不少于两人,由
      组长组织审计实施工作;在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应向有关单位、部门或
      人员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十四) 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式
      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
      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十五)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确保审
      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运用审核、观察、询问、
      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
      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十六) 审计结束,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就审计概况、审
      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与被审计单位管
      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
      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审计小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

(二十七) 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核
      完毕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需要
      出具审计决定的,由审计部草拟,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

(二十八) 审计部负责人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
      定的时间期限内回复纠正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主要内容应包括:问
      题产生原因、问题整改负责人、问题整改完成时间、问题整改具体措
      施等;

(二十九) 审计部对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进行后续审计。审
      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转送被审计单位后,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纠正、改
       进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改进结果进行验证,编制整改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三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三十一)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十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三十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十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十五)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影响;

(三十六)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三十七)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十八)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
 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
    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
    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会
   同审计部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要接受审计部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出
   具的审计查证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审计部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审
   计结果。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
   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接受审计或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
   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