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医疗: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4月)2021-04-20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指引等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
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
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应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
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出现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
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
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为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