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7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需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换届选举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谢明武先生、张锋斌先生、
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
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综上,我们
同意提名谢明武先生、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永建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
董事换届选举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钱可元先生、杨高宇先生、方
吉鑫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也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钱可元先生、杨高宇
先生、方吉鑫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钱
可元先生、杨高宇先生、方吉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的需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
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 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
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
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6.5 亿元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益,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本事项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可元 杨高宇 傅曦林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