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关于特定股东及时任监事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及时任监事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股东
郑闳升及时任监事陈剑波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郑闳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3 号)、《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陈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4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闳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
“郑闳升∶
经查,你作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股
份或公司)上市前持股股东,在爱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公告”。2021 年 9 月 23 日至 10 月 20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合计减持 1,375,200 股爱克股份股票,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且
均未提前通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下同)第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
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
“陈剑波∶
经查,你作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股
份或公司)时任监事,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票 22,000 股,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下同)第
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爱克股份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2021 年三季报,你在公司 2021 年三季报公告前 30 日内减持公司股
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相关人员在收到该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
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