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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3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

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址、内部投资

结构及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LED 景观照明灯具和智慧控制器生产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地址、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进行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址、
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

   二、关于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并签署相

关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已建设的房屋建筑

物作为公司战略发展用地,是解决公司规划发展对经营场地需求的重

要举措,也为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利于推动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

金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已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并签署相关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可元                 杨高宇                 方吉鑫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