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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丰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02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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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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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刊载的《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 条、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 条及《公司章程》第 43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
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
则》第 15 条、第 18 条和《公司章程》第 54 条、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0 年 11 月 2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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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15-
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下午
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
元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21 条和《公
司章程》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周鹏伟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7 条的有关
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739,68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39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
决的,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由其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了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
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 23 条、第 24 条及《公司章程》第 60 条、第 61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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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6 条及《公司章程》第 66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972,30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2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1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及《公司章程》第 53 条、
第 85 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4 条、
第 87 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8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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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类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09,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22,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09,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22,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09,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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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22,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76 条、第 77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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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龙梓滔



                                             经办律师:      

                                                             欧阳紫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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