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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丰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6-07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作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1-2023 年设定的最
低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5%、
65%、75%;目标值是公司 2021-2023 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具备一定的挑战
性,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60%、70%、80%。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
虑而制定,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助于
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
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
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个人是否达成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归属数量。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
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与蓬溪县政府签署《项目协议》暨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项目,公司前期已对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
查和可行性研究,投资建设以上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产品规模,提升产品的市场
占有率和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孙俊英: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李新禄: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