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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丰华: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0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76
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孙俊英: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李新禄: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