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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丰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2022-03-03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0890                                                    股票简称:翔丰华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XFH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股票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
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并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0,000 吨高端石墨负极材料
                                             54,815.40                       14,500.00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472.95                        7,500.00
          合计                               68,288.35                       22,000.00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背景

     (一)全球市场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高速发展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各国相继出台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包括购车补贴、
税收优惠、积分政策等,新能源汽车政策营造了新能源时代下的全球新环境,新
能源汽车全球化的趋势已经来临。一些国家为抢占新一轮产业制高点已经制定了
停止生产销售传统能源汽车的时间表。英国和法国宣布将在 2040 年全面禁售燃
油车;德国将在 2030 年后禁售传统内燃机汽车;荷兰和挪威将在 2025 年禁售燃
油车;印度将在 2030 年全面禁售燃油车。

     根据彭博社发布的《2018 电动汽车展望》预测,全球电动汽车的销量将从
2017 年的 110 万辆上升到 2025 年的 1,100 万辆,并且随后在 2030 年增至 3,000
万辆,中国将主导这一转变,2025 年电动汽车占中国所有乘用车销量的 19%,
中国电动汽车市场的销售额将占到全球电动汽车市场的近 50%;欧洲仅次于中国,
占全球电动汽车市场销售额的 14%,美国排名第三,占 11%。到 2040 年,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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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将售出约 6,000 万辆电动车,相当于全球轻型汽车市场的 55%;电动汽车保
有量达到 5.59 亿辆,占所有类型汽车保有量的 33%。

     (二)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也是增长最快的市场,是推动全
球新能源车市增长的主要驱动力。2021 年上半年,受益于国内外新能源汽车终
端市场增长拉动,我国锂电新能源行业发展快速,负极材料市场需求增大。据中
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1 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为 354.5 万辆和 352.1 万辆,
同比分别增长 159.5%和 157.5%;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2021
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产量 154.5GWh,同比增长 142.8%;根据研究机构 EVTank、
伊维经济研究院联合中国电池产业研究院共同发布的《中国负极材料行业发展白
皮书(2022 年)》,2021 年中国负极材料出货量达到 77.9 万吨,同比增长 86.4%。
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提出的新能源汽车占比 20%
目标,2035 年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目标,叠加“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
标,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将促进动力电池和材料行业高速发展。
预计到 2030 年,电动汽车的销量将会达到全球乘用车销量的 50%。目前,我国
动力锂电池及其上游材料行业在国际竞争中优势明显,欧洲等海外新能源汽车市
场快速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国内动力锂电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动力锂电上游产
业链有望受益。

     (三)负极材料厂商纷纷扩产

     受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快速增长的驱动,当前负极材料厂商纷纷推出扩产计
划,短期内负极材料行业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随着行业产能的逐步释放,长期
来看负极材料市场供需总体将保持平稳。行业利润有向少数竞争实力较强的锂离
子电池负极材料企业集中的趋势,不同应用领域及细分市场的行业利润水平存在
较大差异。随着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企业规模效应的不断体现以及下游客户
对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行业内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品质、
成本控制能力的企业有望争取到更高的利润空间。

     (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靠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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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一直致力于开发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在天然
石墨与人造石墨领域都拥有行业领先的制备技术,开发的高能量密度、低膨胀、
长循环等特性的天然和人造石墨产品均获得下游动力锂电龙头厂商的高度认可。
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49 项,实用新型专利 8 项。公司研发队伍扎实完备,包括技
术工程师、研发工程师、测试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
核心人员拥有十余年的行业研发经验。公司报告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3.62%至 4.17%,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 99%以上。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靠自主技术创新。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

     (一)增加产能提高研发能力,巩固并提高行业地位

     受对应锂电池需求的拉动,石墨负极材料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石墨负极
材料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以显著提升产品制造能
力,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下游领域需要,巩固公司的市场份额。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满足未来公司整合公司现有研发
资源,升级研发中心和检测设备,进一步充实研发人才团队,便于研发人员的培
养、技术交流与学习,便于进行资源共享,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需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巩固行业中的地位。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
施后,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将进一步得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将有效增强,
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目标夯实基础。

     (二)优化资本结构,满足未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
供资金支持和保障,但由此导致财务杠杆提升,增加了利息费用,降低了公司的
盈利水平。

     本次发行是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拓宽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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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渠道、丰富融资方式,公司将会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研发能力、增强资
金实力,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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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含)2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 30,000
吨高端石墨负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
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加快研发进度,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
竞争力。目前,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长期
资金支持。

     (二)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经
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将会产生大额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
收益,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具有
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
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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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
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
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
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竞价实施时,上市公司发出的《认购邀请函》中将要求认购对象
作出承诺:参与竞价的合格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得主动谋求发行人的控
制权。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数量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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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
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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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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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
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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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
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三)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由上市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
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
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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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
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另行审议,
且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故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
方式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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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实施。股东
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
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
票的最终发行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
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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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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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
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的基本情况和假设前提
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底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止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0,000 万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期权激励行权、股票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4、假设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即 3,000 万股计算,募集资金总额为
22,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前述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公司
用于本测算的估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以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5、假设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与 2021 年分别持平、减
少 10%、增长 10%(上述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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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 2021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并且于 2022
年 9 月实施完毕。2022 年派发现金股利金额仅为基于测算目的的假设,不构成
公司对派发现金股利的承诺。

     7、在预测公司经营业绩时,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运
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2021 年度/2021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10,000.00           10,000.00           13,000.00
假设情形(1):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减
少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983.94             8,985.55           8,985.55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0,265.67             9,239.11           9,239.11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984              0.8986              0.78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1.0266              0.9239              0.8034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21%                7.57%               6.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9.47%              7.78%           7.12%
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2):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21 年持
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983.94             9,983.94           9,983.94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0,265.67           10,265.67           10,265.67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984              0.9984              0.86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1.0266              1.0266              0.8927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21%                8.38%               7.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9.47%                8.60%               7.88%
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3):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增
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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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2021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983.94           10,982.33           10,982.33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0,265.67            11,292.24          11,292.24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984              1.0982              0.95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1.0266              1.1292              0.9819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21%                9.18%               8.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9.47%                9.42%               8.63%
净资产收益率

     经测算,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存在摊薄风险,但长期来看,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盈
利能力,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
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主营业务发展,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
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高,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
合理规范使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
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
报。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
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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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
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
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
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
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

到切实履行的公开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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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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