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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丰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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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翔丰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丰华”、“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
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以下“本
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统称“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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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对涉及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查阅了本所
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的文件、公
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翔丰华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
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翔丰华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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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翔丰华的说明予以引述。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翔丰华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翔丰华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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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附件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

    (三)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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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
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
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事
项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等手续。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公告》,公司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
1,000.00 万元。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对本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本激励计划自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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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96-0.10=24.86 元/股。本次
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4.96 元/股调整为 24.86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因
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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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合归属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
                                                 任职期限要求。
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20 年的
                对于考核年               净利润增长率(A)
   归属期
                       度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第一个归属
                     2021 年             60%                55%
     期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第二个归属
                     2022 年             70%                65%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期
                                                                    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个归属
                     2023 年             80%                75%     (XYZH/2022BJAA20555):
     期
                                                                    2021 年相对于 2020 年的净
                                                                    利润增长率为 118.28%,第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可归属
                            A≥Am                 X=100%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比例为 100%。
                                               X=(A-An)/(Am-
 2020 年的净利润增     Am>A≥An
                                               An)*30%+70%
    长率(A)
                            A<An                    X=0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
准,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
的影响,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
列支。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的 76 名,其中 2 名激励对象
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
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获授的 6,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作废。
    考核结果             A           B           C             D    2、74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
                                                     7
                                                                             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个人层面归属比                                         等级为 A/B,个人层面归属比
                      100%             80%       0
     例(S)                                             例为 100%; 名激励对象考核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       的个人考核等级为 C,个人层
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公司层面的归属        面归属比例为 80%;0 名激励
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                       对象考核的个人考核等级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         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
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       共计 0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
年度。                                                   属比例未达 100%,其获授的 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三)归属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激励计划第一
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 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1,997,600 股

    2. 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74 人

    3. 归属价格:24.86 元/股(调整后)

    4. 股票来源: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5.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激励对象                                         获授数量       可归属的数量
                             职务
      姓名                                             (万股)         (万股)
                   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
     叶文国                                           20.00              8.00
                         财务总监
     赵东辉          非独立董事、总经理               10.00              4.00

      李茵                董事会秘书                   5.00              2.00

     滕克军          副总经理、制造总监               10.00              4.00

     宋宏芳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5.00              2.00

                   小计                               50.00             20.00
        核心技术(业务)和其他人员
                                                      449.40            179.76
                (69 人)
                   合计                               499.40            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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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 20%。
    2、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
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 6,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在 2021 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等级评定中不存在激励对象未达成“A/B”
导致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达 100%的情形,因此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无其他
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合计作废 6,000 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事项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等手续;

     2.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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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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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俊




                                             经办律师:

                                                               龙梓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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