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丰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1-15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与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
目投资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与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本项目拟建设“上海碳峰科创园”项目,
项目包括上海总部大楼、产业孵化大楼、研发检测大楼及服务配套;新能源及储
能碳材料、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导热碳材料、碳纳米材料、石墨烯及其他新型
碳材料五个产业基地及服务配套。
本次投资旨在进一步扩展公司规模及提升公司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经核查,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拟与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俊英: __________ 司贤利: ___________ 李新禄: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