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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云钛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09-30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
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
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
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
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
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
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
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
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适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如适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如适用)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
参股公司(如适用)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标的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
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同时报备相关
备查文件。
    第三十一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深交
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要求的期限内
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七)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五)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二十)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十一)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
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
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
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十二)公司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
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二十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如适用),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适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如适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
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
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
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如适用)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
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
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外,任何人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事先安排的情况下,
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及披露媒体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
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
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信息的各子公司(如适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子公
司(如适用)、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批同意;
       (五)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未公
开信息,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
 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
 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