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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云钛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2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三章 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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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
违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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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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