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2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要求,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截止2022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能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
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毕胜、熊明良、王蓓
2022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