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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云钛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2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要求,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和新增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和新增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
等票据支付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毕胜、熊明良、王蓓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