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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渥食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11-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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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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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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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渥食品”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品渥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品渥食品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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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品渥食品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品渥食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品渥食品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品渥食品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品渥食品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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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1938 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81 号)及相关公告文

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简称“品渥食品”,股票代码为“300892”。

    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10117631825949H。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有效存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

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0141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14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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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品渥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一)《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事项

    经审阅《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含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本计

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分配情况及数量,有效

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计划的相关程序,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

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特殊情况的处

理及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

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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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稳快速提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2 人。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将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

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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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为 163.15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1.6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3.15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3%,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93.87%;预留 10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13%。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4、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朱国辉                                        25          15.32%        0.25%
                   财务总监
 赵宇宁    董事、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9            5.52%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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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鸣鹂            副总经理                50      30.65%      0.50%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
                                          69.15    42.38%      0.69%
          业务骨干(49 人)
             合计(52 人)                153.15   93.87%      1.53%
                 预留                      10       6.13%      0.10%
                 合计                     163.15   100.00%     1.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列明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

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以及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

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

定,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和第四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价格及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授予价

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 8.4.4

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与归属

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及《上市

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8、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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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和归属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章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上

述调整方法和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0、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会计处理方

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

变更、终止程序及公司/激励对象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一)、(十二)项的规定。

    12、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

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已明确公司与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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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品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品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

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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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

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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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

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

平稳快速提升”。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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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朱

国辉先生、赵宇宁先生均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

的董事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4、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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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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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0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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